设想是不太贴合实际的。虽然新法对银行自营业务的限制等严厉措施有矫枉过正之嫌,但是从安全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制度在私益与公益相权中所必须支付的成本,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监管成本的支出是否真正“物有所值”。
(二)效果如何——一个引发众议的问题 法律即妥协,其不可能营造一种皆大欢喜的氛围。对于一部会使美国金融服务业的格局在不久的未来将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法律来说更是如何描述都不为过分。而且,“新法以最惹眼的方式表明它是以治疗华尔街金融资本过度投机行为为目的”的做法也极其容易招惹众怒。对于其不足,笔者分析如下。
其一是法律自身的伪命题性。法律之本在于正义,而正义则在于惩恶扬善,在于实现应有的公平与公正。然而,新法结果上所表现出的“几家欢喜,几家愁”局面再一次使法律露出了“法律即政治”的狐狸尾巴。客观上,新法案就是美国所谓民主下政治斗争的产物,长期以来,美国共和党主张金融自由主义,认为政府应尽量超脱于市场,而民主党则坚持加大监管。金融危机的突发及后期的经济萧条使人们对曾被奉为圭臬的自由主义生产质疑。两党对新法案截然不同的态度可窥见一斑:一方面,民主党认为通过新法案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再度爆发的风险。而且,即使事与愿违,新法律体系也可以将犯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拆分,而不需动用纳税人的钱救市,同时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也兼顾了民生与民权。另一方面,共和党则认为,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内容繁多,却过于宏观,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只是宣布将成立多个工作小组和多达10个监管机构,以研讨、制订和实施具体的细则。当下,还很难看出法案究竟是好还是坏的端倪,其最大的特色莫过使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权力得到合法的扩张。因此,有人将其形容为“多达2300页的废纸”。此外,和所有的金融立法改革一样,该法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由于其是作为治疗本次金融泡沫及遏制下一次金融泡沫而诞生的,那么在制度创新中,监管泡沫也不可救药地被创造出来。
尽管在总体上法律与政治是并行不悖的,或者说,在事实上,法律本就是服务于政治目的,但是当一项法律的创新表现为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要价之时,那么其直接后果就可能是法律信仰危机。对此,学者昂格尔就曾精辟地指出:“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对于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来说,这种附随性的风险是不可不察的。
其二是安全与效益之间的博弈问题。无须赘言的是,严格的监管意味着被监管经济实体盈利空间的缩小,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被监管者的市场生存。如果说高压的监管之下,金融是安全且金融业整体效益是有保障的,那么这种监管就是比较适中的;否则,就是物极而反。虽然在影响度上,我们将新法案标识为与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齐名的又一座金融监管史上的里程碑,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它自身存在的瑕疵。为了克服系统风险,新法试图匡正美国当下庞杂的监管体系,而达到真正的监管资源最高效率的“功能化”组合。然而,这种革命是不彻底的,因为改革的结果是机构越来越多,联席会议式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能并不能有效抑制美国当前多头与重叠监管并进的分而治现象。监管的有效性与协调可靠性是新一代监管者所必须迎接的严重挑战。
虽然民主是一个时尚性的概念,但是有时民主并不是个好东西,因为民主妥协下的利益商讨必定植入一些不利于制度良性发展的因素。《多德——弗兰克法案》就展示了这一缺陷。在多方角力之下,改革的内容不断被软化、弱化、抽象化。从最初的85页到定稿时的2300余页,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被不断地“填实”。虽然在形式上,其符合法律必须明确而具体的内涵,但是游说扩编后的法案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只是构思了未来改革的蓝图。与之前的系列版本比较最大的差异在于,定稿后的法案没有先发制人地对金融机构的规模进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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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并保留了金融机构扩大自营交易的机构,没有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剥离所有的衍生产品交易及交纳特别税,如新法一方面强调“沃克尔规则”而限制银行机构发起设立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但是在另一方面其又对银行机构从事该方面的业务及衍生品的坐盘交易采取“怀柔”政策。这些妥协表明新法并没有完全从市场与安全的角度来考察制度应该如何创新问题,或者说民主下的法治消解了美国金融法律创新本应有的史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的是效率,而冗长的民主决策程序很可能迁移恶化风险,如新法创设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初衷在于提高监管协调实效,然而在金融情势危急之时,各执一见的2/3多数票通过的决策程序很有可能使危机救助的最佳时机失之交臂。在安全与效率、民主与专制之间的取舍上,新法并没有实现理想的均衡,并没有现实地贯彻“救危机如救火”的理念。在一点上,笔者认为,基于对民主与法治的膜拜,美国人并没有恪守其民族性的实用主义。
其三是空洞性与责任的缺失——新法的软肱所在。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美国政府使上了“吃奶的力气”试图“毕其功于一法”地解决后危机时代其本土内的系统风险问题,但是这种急功近利性又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面临一个法无明文规定的险区,因为法案更多地是告诉监管者“为什么非要这样做”,而不是“到底应该怎么做”。随后制订实施细则是确保法案预期目标实现的前置条件。“据法律专家估计,11个联邦机构将需对应新法案制定最少243项新法规,以落实新的监管措施,单是SEC就必须制定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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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法规。”又如筹备成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可能耗时数月或更久,限制银行参与对冲基金交易的规则出台亦可能是一年半载。诸多问题的交织决定了对于金融安全的防范及民众权益保护来说该法案推出的好坏还是一个前途未卜的事情。
法案是市场倒逼式的产物。为了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新法必须就引发危机的直接当事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给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然而,新法并没有追究房地美与房利美的责任,而是让美国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对其进行接管。责任的缺失所引发的不仅是一个不服众或难服众的问题,也许更严重的是,监管者对危机作俑者的放纵与姑息的示范效用可能在整个市场中诱发一种普遍的道德风险,从而为下次危机埋下“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可怕契机。
其四是监管适度问题。虽然笔者并不反对“放松金融管制有可能是金融稳定的终结”之类的命题,但随之而来的别一个问题是,这是否又谕示金融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越多,金融就越安全呢?如果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悖论:即金融危机前,全球范围内横向比较,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还是在人员配备,及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其无疑是“最完美”的。然而,这种“完美”的配制并没有使美国逃脱受金融危机肆虐的厄运。由此,可推知金融安全与干预的强度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正向的比例关系。问题的关系在于这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否适度,或者说在制度创新中,立法者必须致力于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抑制之间寻求一个折中的平衡点。如果基于“一遭被蛇咬而十年怕草绳”的心态而对市场进行一味的高压,那么这就是对市场正常秩序的不当冒犯。虽说过度的自由主义受人诟病,但是过度的干预也是“五十步笑百步”。
新法之下,作为予头指向对象的华尔街将面临苛刻的监管标准,更严格的薪酬限制,甚至是面临被强制拆分清算的风险。虽然与之前相比,成定局的“沃尔克法则”已有较大松动,但是高盛、摩根士坦利等投行的自营业务将被极大压缩,而危机前回报丰厚的场外衍生品交易量也将大幅萎缩,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更是从无监管的影子银行系统中被纳入了严格监管的大框架之下。虽然新法案扛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旗帜,但是前瞻地看,对广大消费者与投资者来说,新法也未必是福音,因为严格的信贷审查必然会加大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同时高压监管下的利润损失也必然会诱导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与投资者进行成本转嫁。在另一方面,虽然新法从税收安排等方面向美国公民承诺,新法的实施不会增加公民的负担,但是新增机构与人员的成本毕竟还是由公共财政来解决的,其最终的结果还是“羊毛要出在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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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从这一点来看,政府是以危机为由头变相地掠夺与挤占了公民的权利,强化了对社会的控制,从而不露痕迹地改变了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对抗的平衡。对于这一点,经济自由主义的斗士哈密瓜耶克曾言:“在过去一百年的岁月中,通过大量的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而严重损害了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立法的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正是受‘社会正义’之幻象的激励而做出的这些努力,使得那些目的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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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为规则(或私法规则)一步一步地变成了目的依附的组织规则(或公法规则)。”在人类的生存与繁衍中,风险是丛生而无所不在的,但是当我们在类生活中,以组织化的名义防控某一种风险而衍生另一种制度返祖的风险时,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后一种风险可能更可怕,因为它毁灭的是平等、自由等一些人类本原性的价值。从这个层面来看,过度强化监管权力的构造而淡化民事主体的权利也是当下社会演进中所不得不引人警醒的法哲学问题。
小结:客观而言,作为一部卷帙浩繁的巨作,以上评价并不能概括问题的全部。虽然在对法案的评判上,达成共识实属困难,但是它毕竟刺激了人们的脑神经,引发了人们对金融安全法治的思考,而这本身就是金融监管法理念及对金融与经济关联认识的一大进步。其实,缔造新法、强化审慎监管以防范下一次金融危机的来袭本就是人类文明化进程中应对复杂社会关系的一种积极性反应,且在经济金融的大背景下,其正义性与正当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公众对一直以来私法公法化所引发的强大政府的集体沉默也似乎印证了这一看法。然而,如果我们认为这一结局是理所当然或天经地义的,或者说是事物发展中的必然规律,那么这种见识就显得比较稚嫩了。金融安全要求下的私法公法化必定会挤压私权的空间,尽管这是一种情势所迫,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人们忽视另一种风险滋生与蔓延的理由。“在危机和社会变革时期,利益不同的新集团或联盟都会要求法律承认他们的主张,而且这种时期中的法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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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过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才能使自己免于崩溃。”然而,在权益分配中,这并不能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吃肉,民众喝汤”的理由。
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史证明,为了幸福地生存,我们既要排斥因私权膨胀而生的无政府主义,也要拒绝因公权过大而出的专制主义。从这个角度看,人类的发展是钟摆于私权与公权的均衡之间。若这一拙见代表了一种正确的方向,那么我们得出的结论自然就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神圣性”是有待历史与现实检验的。市场有市场的规律,组织化的社会有社会的特性,二分的格局倾向于表明凡是市场的就应该更多地由市场来决定,凡是社会的更多由社会来评判。实际上,金融机构的巨人化与逐利反映的是市场,虽然一味的打压可以解一时之困,但是难以永解后顾之忧。客观上,危机并非市场之过,而只是市场作用的方式,是正常的周期性调节。若认清这一点,大可不必对危机畏如猛虎,我们需要的是政府的“引导”,而非“压导”。
三、启示——我们中国应该学习什么
(一)非学不行吗?——一个被胁迫的结果
学与不学,这本是一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而且在国际范围内,这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虽然从法的效力上看,新法案只在美国本土具有约束力,但是若将法的间接效果也纳入该法效力的现实评估中,那么美国的新金融改革法律方案就必然会对我们产生影响。
“此次金融危机使美国奉若神明的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新自由主义监管理念受到重创。”[9]148-158可能从表面上看,新法是以限制美国金融业的业务范围与系统风险控制为目的的,但这只是一种假象。美国实用主义的传统注定了,奥巴马政府改革的目的在于完善美国的金融体系,而不是自废武功。如果新法所及的提高资本金标准、强化对冲基金的监管、特定条件下的强制拆分、征收银行危机税款等新政在客观上限制了美国金融业在全球内的发展壮大,那么在这一预想既成事实时,美国政府也绝不会作壁上观,而必定会借助其所把持的国际话语权向其它国家施压,要求其它国家与之保持法律或政策趋同化或甚至一致化。实质上,这种国内法国际化现象并非作者的奇思妙想,如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中的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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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美元双挂钩制度”就是美国思想的翻版。此外,被国际社会所推崇的“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更是充斥着美国特色,如作为该体系核心部分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写照。由于美国在国内奉行较严格的高资本充足率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其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一种相对劣势的地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美国政府打着“公平竞争”与“国际金融安全”的幌子,以1987年的“英美协议”为基础,联合其它胁从国家向国家社会于1988年7月“光明正大”地推出了具有附带约束力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文件。
或许有人会用今非昔比之类的语言来否定这种非公正性的国内法国际化现象未来延续的可能性。然而,笔者的看法是,只要美国控制了全球的流动性,只要以美国为主导的利益集团存在,那么这一弱肉强食的国际立法现象仍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延续下去。尽管在危机中,美国经济遭受了重创,其政治与经济之间呈现出非对称性,但是在全世界人民为其“分忧解难”的情况下,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格局并没有发生原则性的改变,纽约依然是全球最大的金融资本市场中心。在国际金融组织领域,美国一如往昔地牢牢控制了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的主导性话语权。即使在后危机时代,这些组织因时因势而作出一些制度性的变革,但是这也必将再现出美国金融改革的影子,或者说是这些组织的相时而动的初衷就是出于向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创新的靠拢,从而保证相应的趋同化与同步性。此情此景之下,若日本、欧盟、中国等的金融机构想融入国际金融资本市场,那么其就不可避免地必须走纽约市场的路线,并进而接受美国国内金融法的管制。由此而见的结论就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事实上的国际规范的含义。尽管在学理上看,新法的约束力只是局域性的,但是其影响却是以点带面的全球性。
(二)学什么?——一个反向的思维
在中国的金融法律构建与演变中,美国模式素来是我们亦步亦趋的典范。那么,由此是否就自然而然地推导出这样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呢?即既然美国此次新法案改革的一个特点是强监管,保安全,而且从形式上看,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受到严格的压缩,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被进一步强化,因而我国也必须步其后尘,必须强化对金融业的系统化监管。如果不从国情民情出发挖掘出两国之间深层次的差异,而断然地得出这样一个似乎符合逻辑的预判,那么这就是一种彻头彻尾的东施效颦。颠扑不破的是,在金融监管法域,无论如何穷尽一切,审慎监管都将是一个永恒性的话题。然而,“审慎”的度量却是一个因国因市场而不同的问题。对于我国来说,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监管不力,而是监管过度。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垄断已严重地阻滞了创新,它不仅导致金融资源的整合、输送、资本化能力、配置效率远远落后于中国经济发展的诉求,而且主次不太明显的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徘徊也导致当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处于一个敏感的困境期。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不能盲从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而对我国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已处于严格监管之下的金融业挥起更严格监管的大棒。若如此,这种“雪上加霜”的做法必将使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错失良机。因此,中国的金融改革必须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逆向地评价美国新法对我国的影响是我们思考当代中国金融法律何处去的“宪法性”问题。国外经济环境的恶化、人民币的日益坚挺、中国制造的廉价性??也从多个方面揭示了中国经济发展必须实现从“外需→内需”、及“以内需为主→外需为辅”的战略转移。金融松绑、金融创新、金融资本化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构建则是实现这一转型的必备条件。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有二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必须提上日程的。
其一是国内金融业的创新问题。虽然传统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金融运营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实现了金融安全的目标,使我国金融立法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实现了金融法治化的经验积累,但是在向国际化与企业现代化目标迈进中,其已成了我国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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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严重的羁绊,“中国制造”而非“中国创造”、出口依赖与国际经济“生物链条”中的严重低端化已表明我们的代价是沉重的。因此,当下,笔者认为,我国应乘势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中的中国式“格拉斯.斯蒂格尔墙”进行拆除,而给我国金融业的创新与活力打造一个适度容忍的空间。虽然在评论中,人们用了“最严厉”之类的措辞来标榜美国新法的特色,但必须清醒认识到的是,出于利益多元化的考虑,其新法并没有完全颠覆全能银行、金融合业等创新理念,如“新法并未否定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关于混业经营的规定,也无意退回到分业经营,对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影响不大,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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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将是银行业的主流模式。”是故,勇于接受金融创新的挑战,并自察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之路是当下政府的时代使命。
其二是国际话语权的问题。美利民族的实用主义禀性决定了在国际金融竞争中,其绝不会采取严格立法的形式而让自己作茧自缚。不可否认,新法对于美国的金融业意味着约束的加强与生存空间的相对缩小。那么,作为一个正在兴起的国家,我国就必须预防一种制度成本转嫁的风险,即防止美国政府假“公平竞争”之藉口而要求中国等国家必须与其在金融监管规则上的共进退。要防范与遏制这种被美国化的企图,我国在国际上就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积极寻求国际金融规则创新中的话语权,呼吁国际社会充分考量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本化程度、经济结构、法治建设层次等差异性,从而避免后危机时代,美国向国际社会倾销其新法案的内容,而捆绑我国金融业国际化发展的手脚。
此外,还有一点也是我们必须深察的,虽然美国新法在实现安全目标上采取了大手笔的改良,但是自始至终,在该法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其贯穿了一个主旋律,即法律创新的目的并不是在制约、管制与压制金融业的发展,也不是期望永久性地根除危机对经济的威胁,而是致力于打造一个能让经济实体可持续发展的监管法律框架。也正是因为这样,新法着力于在创新与监管之间找平衡,而这种求真务实的平衡精神恰恰是我们所缺乏的。虽然我们的传统道德训诫深知物极必反的危害,但是在实践中,出于对金融风险与危机的恐惧,或是源于传统的“官为民做主”的惯性,我们的金融立法与监管实践走到了过度追求安全而弱化创新的反面。在常识上,有一个道理是再浅显不过的:要想学会游泳,那么就得下水,就必须承担起可能被呛得半死的风险,在澡盆子里是永远也学不会游泳的。其实,金融创新与学游泳在道理上是同出一辙的,故而,若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意图得到金融资本全面的支撑,那么我们的政府就必须因时制宜地对金融市场松绑,就必须学会在监管与创新中找均衡。
四、余论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比较推崇相对主义,他认为:“相对主义就是普遍的宽容,其既坚持已见,又讲求公正对待异见。它同时包含着唤起斗争和提醒尊重,在证实其对手所信奉的观点不可证明时就要对其进行斗争,在表明其对手所信奉的观点不可驳倒时就要对此予以尊重;一方面要做到果敢斗争,另一方面又要做到判断宽容和公正——这就是相对主义的品德。”[11]21我想这句话同样可以用于对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的评价。在对待这场“人祸性”的百年难遇的危机态度上,许多人认为,此次危机意味着美国金融资本主义的终结,意味着美国“信贷→消费→生产”经济模式的消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对该次危机痛定思痛后产物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更是对这一结论起到划上一个句号的作用。果真如此吗?事情真地严重到这般境地了吗?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地认为,此论有蓄意夸大之嫌。实际上,在具有特色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制度创新中,美国的金融资本主义在稍作喘息之后仍将延续,对于美国经济发展模式来说,这次危机最多只是一种量上的冲击,而绝没有达到门庭改换的恶果。
抚昔照今,不难发现,金融危机在美国已并非什么新鲜事,自1850年至现时下,其差不多每间隔十年就重演一次,结果是美国的经济并没有因这或大或小的经济周期的“亚健康”而一蹶不振,相反,在“问题是什么→法律是什么”的实用主义哲学的指挥棒下,美国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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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法律制度日渐精良,其整体资本化能力亦是节节攀升。那么,这之中的奥秘何在呢?这就在于高科技的当下,与远古时期相权,人类的生存能力与环境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远古时代,因为资源与人自身的创造力有限,所以勤俭节约是一种美德,借钱“享受”则是十恶难赦。然而,随着工业技术和农业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赖于生存的物质生产能力已极大提高,最终束缚经济发展的并不是投资不足,而是需求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消费成了经济做大的瓶颈。因此,如何将人们从存钱的压力中解放出来而将公民一切既有的资产、未来的收入流转变入金融资本的体系就是整个社会,特别是政府所必须思考的问题。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给市场的主体,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金融企业营造一个自由创新的空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整个市场充满生机,才能实现钱生钱而不断增值的梦想。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由与创新是金融市场自身发展规律的必然性要求。如果是出于“小心行得万年船”的不敢为人先而没有节制地打压金融企业生存的空间,那么这不仅是将金融企业置于一种“原地踏步”的状态,而且失了资本化金融的强力支撑,经济的发展亦会裹足难前。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新法案在吸纳严厉的“沃尔克法则”时并没有“因噎废食”而给银行业保留了发展的余地,而这种危机下的兼容并包本来就是美国特色的体现。
在诸多学术探讨及中国的经济转型改革实践中,我们惯于借用“借鉴”来彰显我们的谦卑与勤奋好学,然而随着使用频率的剧增,对于“借鉴”这一极具穿透力的词,我们已产生了严重的审美疲劳,而将其意义局限于形式之上。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认为“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这一命题是真理性的,那么随之的推断就是完善的资本化金融体系与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强劲发展的推动器。由彼至此,那么现时下,我们的问题何在呢?我们的路又在何方呢?是不是基于我们与美国经济体的密切关联,或是基于与美国金融法律创新之间的紧密相随的历史渊流关系,或出于危机下“安全就是一切”而对本国的金融业进行更进一步的弹压呢?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选择应与美国有所不同,在美国,其金融业自由是一种主流,所以适度压制是必要的补充,而在中国,金融压制是主流,所以适度开放与自由则是一种必须。可能有好事者认为,放弃金融安全的代价是巨大的,中国严格的管制是历史的使然。事实上,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谬论。从表面上看,我国苛刻的金融管制所衍生出的“金融稳于泰山”让我们没有付出什么成本,但是这个代价已在国际分工与国际分配秩序中得以体现出来。为什么我国的经济发展至今为止只能过于依赖外部环境,只能依赖于卖廉价劳动力与高资源消耗的制造业呢?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滞后、金融创新严重不足、政府管得太多太死、市场过于垄断??。虽然自由语义下的金融创新意味着对秩序、安全等价值的挑战,但是不经风雨哪能见彩虹?无论是从哪个视角来评判美国的金融危机及新法案的拙劣或精湛之时,笔者认为,可能危机与法案所传递出的金融资本化、及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联是最值得我们每个中国人沉思与反醒的。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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