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号文】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3)

2019-03-03 10:00

够空间。监管手段改革应确保监管部门在必要环节能及时、充分掌握证券公司信息,监测证券公司风险;但同时应减少对证券公司业务过细的监管规定,对适宜证券公司自主的事项尽量不纳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范围,对适宜行业统一规范的事项尽可能由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和业务指引,以提高证券公司自主自治、市场应变和创新能力。

5、加强行业社会形象建设。证券行业社会形象建设关系社会和谐,也影响行业自身发展。应着力引导行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关心国家、热爱人民、扶贫济困、绿色环保的正确理念,摈弃脱离社会、推卸责任、炫耀财富的观念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在促进社会和谐、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督导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部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应加强证券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思想建设、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专业精神和专业优势,服务人民,回馈社会。应培育行业担当精神,改善行业社会形象,实现证券行业与社会的共同协调发展。

三、近期措施

(一)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证券公司以维护和强化资本市场中介属性为基点,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在坚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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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等基本要求的同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拓宽销售渠道、减少相关限制。对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对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将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放宽到各类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同时,重新评估各类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合理设计投资门槛,引导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和积极挖掘个人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机构部已向全行业征求了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意见,目前已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报审稿。

(二)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创新过程中,对简单业务和产品不搞评审和试点;对比较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和产品,必须进行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适当加快试点扩大周期,试点成功的及时转入常规;已转入常规的业务、产品,尽量依靠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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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机制,依法必须审批的,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业务和产品创新的激励力度。年底前再次修改证券公司业务与产品创新指引。

(三)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在完善净资本规则和落实“隔离墙”制度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子公司、并购基金管理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非证券业务子公司及其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放开限制。目前,在机构部、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相关各方的推动下,报价回购、约定购回业务正在扩大试点,融资融券业务已由试点转入常规,转融通业务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四)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充分发挥证券公司柜台销售功能,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为证券公司探索客户财富管理等业务创造条件。目前,机构部已形成《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暂行规定(草拟稿)》,正在根据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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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修改完善,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批。

(五)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支持我国证券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境内合资证券公司为中国企业跨境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提供中介服务;支持证券公司为中、外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中介服务;加快研究制定境外公司到境内发行股票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办法和规则,明确由境内证券公司从事保荐和承销业务;增加QFII、RQFII和QDII的额度,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方式使用该额度,并简化审批流程;允许投资者直接以外汇认购证券公司QDII产品,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在CEPA和ECFA框架内,积极支持跨境业务在两岸三地资本市场先行先试,为行业进一步开放积累经验。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形成有利于跨境业务发展的政策规则体系。目前,为落实第四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机构部已完成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草案。

(六)推动分支机构组织创新。允许证券公司自主决定营业部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有序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主体资格限制(取消经营业绩要求)和地域限制(取消“饱和区”、“非饱和区”等区域划分,由公司自主选点),以风险资本准备调控营业网点设立的规模和速度;逐步放宽客户开户方式限制,在符合基本开户流程、保证适当性要求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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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教育到位、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客户回访制度落实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探索网上开户,以减轻设立网点的压力;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自主决定IT技术配臵和营业部技术框架,以降低经营成本;鼓励网点经营模式和组织方式创新;允许证券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允许分公司在管理区域营业部基础上,经营证券业务,实行财务核算。目前,机构部已形成《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定(草拟稿)》,正在修改完善,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批。证券业协会正组织证券公司修改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标准,并研究、探讨网上开户业务操作方案。

(七)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上市,允许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证券公司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市场化并购重组,创新并购重组支付手段,对以行业整合为目的的收购,将解决“同业竞争”的期限由2年放宽至5年。机构部拟于年底前取消证券公司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借壳上市的仍坚持审慎监管)。取消后,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机构部仅对合规状况和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出具监管意见,由发行审核部门依法审核。

(八)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发展证券公司柜台业务。在场外市场发展过程中,培育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拓展证券公司托管、结算、估值等证券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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