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支持证券公司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专业化后台管理增值服务。创新托管体系,支持建立二级托管并存模式,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结合场外市场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探索做市商制度。支持证券公司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OTC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将个性化产品通过OTC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允许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备案的产品在OTC市场转让流通。支持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根据证监会的统一安排,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已经发布实施,多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证券业协会负责起草的《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已征求了地方政府和各证监局、部分证券公司意见,修改稿已经报批。
(九)改革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借鉴国际金融改革最新做法,从我国市场和行业的实际出发,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增加风险覆盖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适时灵活地调整有关风控指标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大行业业务规模空间、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证券公司具体情况及实际条件,采用差别风险控制指标,对于业务开展稳健、具备相应实力的证券公司给予更为灵活的业务操
16
作空间。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征求了全行业的意见,并正在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十)探索长效激励机制。为支持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应对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压力,在《证券法》相关条款修改之前,允许证券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信托方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并探索其他合法合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强化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三公”形象;组织行业参与扶贫解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为证券公司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支持行业设立公益性质基金会,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证券纠纷调解、行业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和形象宣传。机构部已完成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拟在会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证券业协会已开始组织修订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并制定了相关业务规则,正在制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指引。
此外,为配合发行体制改革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改
17
革,证券业协会已经与发行部、上市部就保荐与承销业务、询价行为、保荐代表人、新上市公司独立第三方风险评估、财务顾问分道制等工作进行了具体对接、安排,有关规则制定工作将按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付诸实施。
四、实施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中求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措施多、涉及面广,有些还比较敏感。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要特别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统筹安排、有机衔接好监管退、自律进与弱事前、强事后等各项工作,兼顾创新发展与合规风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在行业普遍关心、条件相对成熟、环境限制相对较少、有利于增强证券公司中介服务功能且证监会能自主办理的领域,率先予以突破。要兼顾大中小证券公司的不同情况,支持“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东中西部证券公司共同发展。
(二)协调配合、分工落实。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各项措施,涉及系统内很多单位和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其中一些措施,还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需要加强沟通,寻求理解支持,取得协作配合。建议成立会领导牵头、系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小组,负责整体协调和指导有关
18
工作。
(三)尊重企业、鼓励首创。证券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范围、创新能力和创新需求不尽相同,应支持行业差异化发展,尊重证券公司的自主定位。要保护行业的创新积极性,以积极开放的姿态对待行业的各类创意和新思路,鼓励并帮助公司将创新愿望转化为配套可行的创新方案,允许有可操作性的产品或业务创新方案先行先试。证券公司产品或业务创新涉及商业机密的,应予保护。但对不涉及商业机密、对行业有普遍意义的新业务新产品,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及时放开。
(四)及时评估、务实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各项措施实施条件和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不尽相同,要区别情况,选择有利时机推出。我国资本市场还是以散户为主的市场,因此各项改革创新措施推出后应高度重视其可能给广大散户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必须密切跟踪、及时研判,出现问题时应快速应对;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客观评估和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改进完善;必要时,应适时暂缓或叫停。对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对行业竞争格局有较大影响的措施,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五、几个关系
(一)要妥善处理行业发展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要协调相关部门,在融资渠道、市场准入、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证
19
券公司支持,为证券公司创造更多的业务发展机会。应争取取消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的障碍,允许更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主承销业务,开展凭证式国债销售,放宽证券公司开展银行间市场衍生品业务的资格限制。应允许证券公司进入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推动有关部门取消入市限制。应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给予证券公司一般借款人地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应鼓励和引导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应协商减轻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解决经纪人税收问题,避免重复征税。推动《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修改相关法规中不适应创新发展的相关条款,并对过渡期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要妥善处理行业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国际经验表明,在主要新兴市场中,渐进式对外开放利大于弊。开放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保护是阶段性的手段,不能过度,更不应持久。适度保护有助于幼稚行业的培育和成长,但只有开放才能促进行业做大做强和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目前,我国证券业集中度不高,证券公司规模不大,因此对外开放的程度应与行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对外开放时,应配合国家对外经贸谈判,根据行业承受力逐步提高外资持股比例,适时扩大其业务范围,持续提升对外开放度。同时,应支持境内证券公司在亚太地区周边市场、欧美发达市场和主要新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