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状况调研报告(3)

2019-03-03 10:31

(拱北) 朝晖护老院3 (湾仔) 4 5 6 (东坑) 7 8 公寓 朝晖护老院9 (光明街) 乐百年 10 护老中心 总396 计 41 15 15 38 34 195 9 49 5 1 1 5 4 15 0 9 3 1 1 1 1 8 0 5 国艳护老院 快乐寿星老年8 1 1 3 3 10 2 3 3 0 0 4 1 12 3 4 爱晖护老院 祈康托老中心 博爱老年公寓2 1 1 1 1 8 0 3 6 3 1 1 1 1 3 3 3 3 50 16 4 0 3 5 3 1 1 1 1 13 0 10 护工总数195人,与入住老人的比例是1:3.42 ,平均一个护工需要护理将近4个老人,护工与入住老人比例失衡,护工严重不足。由于护工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较低,机构大多通过劳务市场、熟人介绍等方式招聘护工,多为外地40-50岁的农村妇女。机构普遍反映护工招聘难、流动性高的忧虑,种种现实压力迫使机构无法考虑护工的培训和发展问题,由此造成护工的护理知识和技能缺乏,护理水平难以提升。

入住机构的老年人以中高龄居多,生活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和临终期的占大多数。90%以上的机构与入住老人家属签有入住协议,并能与老人家属保持经常性联系。机构主要向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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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住宿等服务。对自理程度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机构提供相应的照料和护理服务。除慈安护老院具有医疗资质作为医疗定点单位外,大多机构与附近的医疗单位建立了医疗合作关系,有一半左右的机构定期为老年人进行简单的体检,还有一些机构为老年人定期举办文娱活动。

(六)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出台的《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两个文件,要求给予民办养老机构一些扶持政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入住机构的老人属珠海户籍的享受床位补贴600元/年。调查显示(见表五),所有机构都有享受到政府提供给户籍老人的床位补贴,享受到免税的优惠待遇,水电费优惠,但在信贷利息、人身意外险、土地使用、通讯费方面则基本没有享受优惠。访谈中了解到,对于政府提供的床位补贴,机构大多用来购买设备、棉被等日常用品,以及用于机构的装修维修费用上。

表五: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统计表

序机构名称 号 慈安护老中1 心 资金补助(政府补贴) 有 税费信贷利水电费优惠 人身意外险优惠 无 土地使用优惠 通讯费优惠 其他 优惠 息优惠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12

博爱护老院 2 (拱北) 朝晖护老院 3 (湾仔) 4 爱晖护老院 祈康托老中5 心 博爱老年公6 寓(东坑) 7 国艳护老院 快乐寿星 8 老年公寓 朝晖护老院 9 (光明街) 乐百年护老10 中心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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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市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外部环境因素与内部因素两大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困境

相关民间福利组织的法律法规缺失或不科学合理。如产权困境——已有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分离,这与现实中举办者往往就是经营者的事实相冲突。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凡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统一都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其中包括各种民办的医院和学校,也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另外,根据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自2005年l月1日起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民非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又据《条例》第16条、第21条和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颁布和施行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9到21条,民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是相分离的,机构不能将房产向银行作抵押并贷款的法律原因就在于此。虽然资金短缺并不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但几乎所有的民办养老机构都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一些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利息等同于商业贷款,导致资金的筹集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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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对其责任与义务有较多明确规定,却很少论及其应有的权利。综观相关法律,不仅限制了举办者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而且对民非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却很少论及其应有的权利;举办者既不能从组织活动中受益,也不能在解体时分得财产,一旦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了某种问题,有的举办者还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可以理解,举办者将私人财产投资到公共福利领域,其盈利动机占很大比重,举办者正是看到了“银发事业”的巨大市场和发展前景,才试水养老服务业。由于举办者自身也有一定的公益精神,使得民办机构总是在盈利与公益的性质之间徘徊。访谈中了解到,很多举办者抱着赢利的目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益精神,从创业之初的雄心壮志,过渡到投入巨额资金后短期无法回收,惨淡经营,苦苦支撑,又无法割舍的矛盾局面。

2.政府培育与支持力度不够

养老机构是政府和社会、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的公益物品,是老年人享受社会福利的物化表现。在机构刚刚起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及其制度安排,对机构的引导、支持和保护,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举办民办养老机构是一种长效投资,而前期投入资金量较大,因此,政府对机构的扶助非常必要。

2000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等文件。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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