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3)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10.2.4.2 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并在符合机械要求的条件下做到简单适用。
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起动或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装设绝缘监视。
10.2.4.3 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10.2.4.4 自动控制、联锁控制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时,应在机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10.2.4.5 在操作频繁的可逆线路中,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10.3 传 动 运 输 系 统
10.3.1 传动运输系统一般采用电气联锁,联锁线应满足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简单、经济。
10.3.2 传动运输系统起动和停止的程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运行中任何一台联锁机械故障停车时,应使传来方向的联锁机械立即停车。
10.3.3 传动运输系统电动机起动时,电动机端子电压应符合本章第10.2.1.1款的要求,当多台同时起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错开起动。
10.3.4 传动运输系统联锁线控制方式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联锁机械少,独立性强时,宜在机旁分散控制。
(2)当传输系统的联锁机械较少或联锁机械虽多但功能上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按流程分段就地集中控制。
(3)当联锁机械多,传输系统复杂时,可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且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C)控制。
10.3.5 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一般控制系统宜设置显示机组工作状态的光信号;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模拟图。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C)控制时,也可采用电子显示器。
10.3.6 同一传动运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若传动运输系统很长,可按工艺分成多段由同一电源的多回路供电。但远离该电源的个别功率较大的电动机,可由附近线路供电。
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设有联锁装置。
10.3.7. 传动运输系统需要装设联系信号,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沿线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2)在值班控制室(点)设置允许起动信号、运行信号及事故信号。
(3)在控制箱(屏、台)面上设置事故继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4)传动运输系统的巡视通道每隔20~30m或在联锁机械旁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两个及以上平行的联锁线宜合用起动音响信号,但值班控制室内应设有能区分不同联锁线起动的灯光显示信号。
10.3.8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一般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讯设备。
10.3.9 控制室和控制点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通风、采光良好。
(3)振动小、灰尘少。
(4)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5)离开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10.3.10 移动式传输设备(图书馆用轨道运书小车、锅炉房用皮带卸料小车等)宜采用悬挂式软电缆供电。
10.3.11 传动运输系统上各电气设备的安全接地应按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执行。
10.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0.4.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设置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设计。
10.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电线管或电线槽中。
配电系统的构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按照本规范第3章有关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物电梯的负荷分级见本规范第3章表3.1.2。表中未详列者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般乘客电梯为二级,重要的为一级;一般载货电梯、医用电梯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一般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
10.4.3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并设置在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但该隔离电器和断路器不应切断下述供电电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3)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
(4)电梯井道照明;
(5)报警装置。
为此,电梯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厅站指层器照明,宜由电梯自身动力电源供电。
10.4.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它的全部用电负确定,即为拖动电机的电源容量与其他附属用电容量之和。对于由电动发电机组向直流曳引机供电的直流电梯,其电动机的功率是指拖动发电机的电动机或其他直流电源装置的功率。
单台电梯拖动电机所需的电源容量按公式10.4.4计算:
(10.4.4)
式中 S——电源容量(kV·A);
U——电源电压(V);
I——直流电梯为满载上行时的电流(A);交流电梯为满载电流。当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时,为额定电流的1.25倍;当额定电流大于50A时,为额定电流的1.1倍。
当电梯数量为二台及以上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见表10.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用电容量可为电动机铭牌容量。
10.4.5 电梯电源设备的馈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低压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电梯持续负荷电流和拖动电动机的起动电流来确定。
低压断路器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载电流--时间特性应同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负载--时间特性相配合。
10.4.6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不同类别,不同的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的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做到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技术指标先进。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采用群控运行方式。有条件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住宅及公寓的电梯禁止使用“无司机”自动工作方式。
10.4.7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应符合防灾系统的设置标准,采取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
10.4.7.1 正常电源与防灾系统的电源转换时,消防电梯能及时投入。
10.4.7.2 发现灾情后电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指定层,轿厢内乘客能迅速疏散。
10.4.7.3 当消防电梯平时兼作普通客梯使用时,应具有火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级别高的宾馆、大厦等大型公共建筑,在防灾控制中心宜设置显示各部电梯运行状态的模拟盘及电梯自身故障或出现异常状态时的操纵盘。事故运行操纵盘的内容包括:
(1)电梯异常的指示器;
(2)轿厢位置的指示器;
(3)轿厢起动和停止的指示器、远距离操纵装置;
(4)停电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5)地震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6)火灾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10.4.8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自容方式),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1x。
10.4.9 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其具体做法可为:
10.4.9.1 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一定距离(但不宜超过7m)分设若干盏灯。
10.4.9.2 对于井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井道,井道中可不设照明装置。
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
10.4.10 在轿顶、机房、滑轮间、底坑应装有2P+PE型的电源插座。电压不同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并不得存在互换的可能和弄错的危险。
10.4.1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中,乘客电梯的轿厢内宜设有保安控制室及机房值班室的通讯电话;根据需要亦可设监视摄像机。
10.4.12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空调或机械通风散热措施。
10.4.13 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
在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穿线管槽亦应为阻燃型。
10.4.14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以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作好防水处理。
10.4.15 机房、轿厢和井道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型式保护,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2)整个电梯装置的金属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3)轿厢接地线如利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10.5 稳压、整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