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射线诊断机、X线CT机及ECT机为继续工作用电设备。
(2)X射线治疗机、电子加速器及NMR-CT机(核磁共振)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
10.10.4 供电给放射线机的电源变压器、配电装置等电源设备,应靠近放射线科设置。
10.10.5 放射线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宜设置专用电源变压器:
(1)X射线管管电流200mA及以上的射线机超过5台时。
(2)X射线管管电流200mA及以上的射线机,虽不足5台但其中含有CT机时。
(3)X射线机设备总容量超过100kV·A时。
(4)具备300张及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
(5)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低压电网不能满足射线机要求的供电质量时。
10.10.6 放射线科采用专用变压器仍满足不了其中个别放射线机的供电质量要求时,宜对其中部分或全部放射线机设自动调压的调压器供电。
10.10.7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宜按下列规定设计:
(1)X射线管管电流400mA及以上规格射线机,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CT机、电子加速器应至少采用二个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线上,并且作到三相负荷平衡;
(5)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6)如果X射机需要设置为其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则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但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10.10.8 X射线诊断机(变压器式)瞬时最大负荷,可根据公式10.10.8计算:
(10.10.8)
式中S——X射线诊断机的瞬时最大负荷(kV·A);
Is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mA);
Es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对应的最大工作电压(平均值)(kV);
Esf——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对应的最大工作电压(峰值)(kV);
Fsf——X射线管整流电压的波形系数与峰值系数之积;
K——整流变压器初级线圈的利用系数。
各种直流高压发生电路的值见表10.10.8。
注:①二相全波(桥式)整流电路的X射线诊断机,在计算其瞬时最大负荷时,可采用单相整流相应电路的计算系数。
10.10.9 电源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10.10.9.1 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可根据公式10.10.9-1计算:
(10.10.9-1)
式中 S——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A——在确定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单相、三相瞬时负荷用电时,取1/2,两相瞬时负荷用电时,取;
Ssm——X射线诊断机瞬时最大负荷(kV·A);
η——X射线诊断机工作时的效率。单相、两相瞬时负荷用电时,一般取0.8,三相瞬时负荷用电时,一般取0.9。
10.10.9.2 放射线科设置的电源变压器容量,可按其供电范围,由公式10.10.9.2计算:
(10.10.9-2)
式中 Sjs——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连续工作制放射线机及放射线科的其他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B——在确定放射线科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取;
C——用电负荷的相数,一般取3;
多台放射线机最大相的相瞬时计算负荷(kV·A),其相瞬时计算负荷值按公式10.10.9-3计算。
(10.10.9-3)
式中该相最大两台射线机的相计算负荷(kV·A);
该相其余射线机相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10.10.10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0.10.10.1 在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或长期负荷100%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头和保护装置。
10.10.10.2 如厂方供货已配套设置了电源控制柜,其设备不应重复设置操作开关和设备保护。但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装置,其线路隔离电器和保护装置,应比X射机按第10.10.10.1款的原则确定的计算电源电流大1~2级。
10.10.10.3 多台X射线机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线路应按公式10.10.9-3计算的瞬时负荷来选择线路保护参数。
10.10.10.4 其他继续工作制的放射线机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宜参照上述原则选用。
10.10.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0.10.1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10.10.11.2 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下述两个条件确定并取其较大者:
(1)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2)按公式10.10.9-3计算出多台放射线机的瞬时计算负荷,并以该负荷参与共用部分供电线路电压损失计算,以满足每台X射线机均能正常工作而确定的导线截面。
10.10.12 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入口处,应设置红工作标志灯。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10.10.13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应在X射线机诊断室、治疗室、电子加速器的治疗室和CT机的诊断室、扫描室等室内的显著处,设置紧急切断主机电源的开关。
10.10.14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
10.10.15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10.10.16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
10.11 体育馆(场)设备
10.11.1 体育馆(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体育馆(场)规模、级别及体育工艺使用要求设置。
10.11.2 体育场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电源井或配电箱,其位置不得有碍于竞赛。设置数量及位置由体育工艺确定。
10.11.3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而对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供电,宜采用专用线路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装置(UPS)。
10.11.4 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为保证维护人员安全,井内电气设备为单侧布置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60m,电力装置和信号装置分别布置井壁两侧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80m。井内应有防排水措施。
10.11.5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穿管理地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10.11.6 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在100m、200m、300m及终点(400m)各设一个,终点线跑道内、外侧各设两个。信号线通过管路与终点电子摄影计时房相连接。
10.11.7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设一定数量的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30m。
10.11.8 游泳馆属潮湿场所,供游泳、水球、跳水及花样游泳的计时记分设备及其电源箱(柜)、插座箱及专用信号盘均应为防水、防潮型,室内的管线及用电设施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电源配电箱(柜)宜设在专用计时记分控制室内。专用信号盘安装高度低边距地为1.50m,插座箱底边距地为0.50m。
11 电气照明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使工作区或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功效,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1.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节能光源高效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1.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1.1.3.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防止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11.1.3.2 重视空间的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11.1.3.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减少烦躁和不安。
11.1.3.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和谐感。
11.1.3.5 有效利用天然光,合理的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指标。
11.1.4 电气照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11.2 照 明 质 量
11.2.1 照度均匀度系指参考平面(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值,室内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1.2.2 一般照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总照度的1/3~1/5,且不宜低于501x。
11.2.3 交通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5。
11.2.4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颜色,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使用场所可依照表11.2.4选取。
11.2.5 照明光源的显色分组及其适用场所可根据表11.2.5选取。在照明设计中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光源光效的关系。
注:金属卤化物灯中的镝灯可划在1组。
11.2.6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要求的色彩环境。
11.2.7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