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分)(4)

2019-03-03 11:19

【处理处罚依据】:

*(1)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91号令)“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条 ??(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5)建设项目按所属具体行业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1.6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常见表现形式】:

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定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八、??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1.7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交付使用 【常见表现形式】:

1.7.1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1.7.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2.1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 【常见表现形式】:

2.1.1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2.1.2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2.1.3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一、??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

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2)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3)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九、??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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