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 文字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9.04.21 查看次【打印本文】 【大 中 小 原】【关数:2458 闭窗口】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区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七)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区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及时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自治区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
由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各部门信息发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的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全区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重要行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区统一抽检结果等;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 卫生部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分
析及预警、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认证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结果等; 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种植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初级水产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等检测信息;
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
第五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书面向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
(一) 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 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
(三) 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四) 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 (五) 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 (六) 通过网站发布信息;
(七) 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八)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九) 其他发布方式。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一) 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 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 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四) 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 (五) 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 (六) 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 (七) 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 (八) 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九)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十) 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形式
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即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本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食品安全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或进行宣传,并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
自治区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