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规程
一、 条件: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查合格证和《司炉操作证》
二、 准备:有机热载体炉循环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准备燃料、引燃物,同时将管道和炉体上排气阀逐一打开,排除空气,直至有机热载体流出时关闭。接通油源,启动注油泵。膨胀槽注油到低液位不报警,关闭注油泵接通循环泵冷却水,启动循环泵。
三、 冷态有机热载体循环:运转循环泵,并排出系统内空气,循环时间为6-8小时,清除过滤器内杂物2-3次,按规定对各润滑点注油。
四、 点火:点火前应进行通风。点火时层燃炉用木材和其他易燃物引火,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应检查控制柜各旋钮位置,大火/小火旋钮位置应放在小火位置上,打开总电源开关,再开启燃烧机旋钮,则分机立即启动吹风清扫。点火后应维持一段时间小风量,小火状态,以使缓慢升温。
五、 有机热载体升温:按升温要求曲线进行,如出现管道震动加剧,压力表摆动幅度较大,循环泵抽空现象时,必须停止升温,减弱燃烧。升温时要注意热膨胀量,定期打开膨胀槽底部排污管,放出冷凝水,热载体温度升到200℃以上时应对设备和整个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 运行:高位槽内有机热载体应保持高位,储槽内有机热载体应处于低液位。正常运行时气相炉应维持一定压力,液相应维持热载体炉前后一定压差和一定出口油温,不能盲目采用提高出口温度的方法来增加供热量,运行调节主要针对进出口温差,相应调整燃烧强度。
停炉:停止燃油、燃气、燃煤供应,停止送风有机热载体温度降至80℃以下,热态循环泵方可停运,遇停电时,燃煤炉应用膨胀槽内冷有机热载体置换出有机热载体炉内热态有机热载体,已冷却炉管。重新启用时,液相炉应先开循环泵,再恢复燃烧。紧急停炉通常是遇到火灾、爆管、受压元件严重变现、停电、超压、超温、燃烧设备严重损坏、循环泵停止等异常情况。
有机热载体锅炉规章制度
1、热载体出口处的介质温度不得超过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一般低于30℃--40℃)。
2、热载体必须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3、使用中的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炭、酸值、粘度、闪点进行一次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4、膨胀器内的热载体的温度不应超过70℃。 5、严禁在热载体中有为混放水、酸、碱及其它杂质。 6、热载体进出口压力差减小时,应拆卸过滤器进行进行清洗。 7、热载体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性能指标、出厂合格证、每年的分析、再生、混用、更换等记录)应存档备查。
8、热载体的使用、储存应注意防火安全,应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1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 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令第 13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实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四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 30 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六条 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生产部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