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

2019-03-03 11:31

第十五条 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 65 周岁和女 55 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任同意。 第五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生产部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部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本单位法人代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颁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修订一次。

4、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管理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内设和下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5、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队长、全体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为队员,具体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人员务必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7、本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指使用单位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经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包括使用单位所有在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有关的法规、规章、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并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

3、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5、接受并配合质监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 6、负责对本单位内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特种设备进行监控。 7、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事故隐患自查并上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8、参加对本单位突发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9、履行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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