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社会控制工具,对于政治的报道是民主社会运转的重要保障,应当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通过娱乐新闻,揭露明星的丑闻,是维护社会一般道德的需要,也应享有充分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的主要价值是保护公众广泛的知情权,隐私权的价值是最大限度维护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和私人的信息保密。在很多情形下,知情权与隐私权存在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密切相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与新闻自由一样都是在宪法中体现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人们的知情权密切相关。知情权的主要功效是保护自然人个人在知悉和了解有关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其隐私之信息的利益,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其中,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保护和扩大新闻自由具有重大意义。而隐私权的保护则要求法律禁止新闻媒体以知情权为幌子非法介入个人隐私的领域。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
(一)公民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存在冲突现代文明社会,作为社会主体的自然人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高
级官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与勤政状况等。新闻媒体的发展,有利于满足公民的这一要求。在知情权的保护下,新闻媒体获取了很大的自由。同时,这些信息的采访、报道的过程也介入了政府官员作为自然人的隐私。作为自然人,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个体角度,政府官员以法律为武器,竭力追求最大范围的隐私权的保护。此时,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矛盾、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就表现出来。
美国丹尼尔法官在Melvin v.Reid一案的判词中确立了这样的法律原则:公职人员的某些隐私将受到限制,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受到限制已成为通说,这一原则限定了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于隐私权进行限制的范围,即仅限于与公共利益相关。
(二)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存在冲突社会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事物。这些社会现象和事物表现为社会经济新闻、体育比赛、影视明星、科技新闻、奇闻逸事等。公众人物往往成为广大公民兴趣关注的对象。论文格式公众人物是社会的关注焦点,他们本人和言行随时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他们的隐私已经构成社会知情权指向的对象。保护公民的社会知情权,同时也要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受侵害,这难免导致他们之间的冲突。新闻媒体往往以维护公民的社会知
情权为理由,力求最大限度地获取公众人物的隐私,从而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冲突也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加强隐私权立法,赋予公民享有独立的隐私权,并将其列为与公民的名誉权等并列的权利,真正使其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这样才能使之在法律上可以限制新闻自由的滥用。我国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司法都起步较晚,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这样的“孪生的冤家对头”,如何划清二者的范围,尚有大量工作要做。为了尽量协调好二者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民法中隐私权的范围
1.制定《新闻法》
在其他国家,《新闻法》和《个人信息法》均是主要的立法。《新闻法》规定了新闻单位的权利义务,对新闻自由有着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新闻法》的主旨在于保护
新闻自由;《个人信息法》的主旨在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新闻法和个人信息法,处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的两端,能够使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起到一个平衡作用。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新闻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为公民提供可行的依据,为平衡二者的权利冲突提供可行的方法与途径。
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新闻法》。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新闻法》还不能出台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对《新闻法》的一些关键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些问题包括:《新闻法》的性质,新闻自由的底线和保障,《新闻法》的调整对象等,目前均无明确的答案。《新闻法》不仅仅是民事法律,该法与行政法、宪法有着紧密的联系,确切地说,《新闻法》与国家政治有着紧密的关系;《新闻法》的调整对象是新闻业的权利义务,还是也调整新闻机构的组织,这也不清楚。最重要的是,新闻自由的底线是什么?如何保障新闻自由?这些问题,立法者显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因此,《新闻法》的立法一直停滞不前。但是,一个国家为了更好地规范新闻行业,作为该行业的基本法的《新闻法》,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新闻法》。
2.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国外通常通过信用法、个人信息法或者隐私权法案等形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例如美国国会制订了《隐私权法案》,其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获得、使用等具体的规则。澳大利亚于1989年通过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内容。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笔者认为,个人隐私信息不具有公共性,因此为了全面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法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授权使用、个人隐私信息的报道、个人隐私信息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个人隐私信息被侵害的救济等等,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美国相关法律,信用权人有下列权利:获取自己的信用信息的权利;了解何人获取自己信用信息的权利;更正不准确信息的权利;对负面信用信息予以解释的权利;防止信息被滥用的权利;向政府机构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91所以我国还得加紧步伐制定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目前,我国存在着对个人信息的滥用的问题。个人的电话号码成为交易的对象,手机经常收到各种各样的不熟悉的信息;个人的电子邮箱经常收到来路不明的邮件,等等。个人的联系方式,如何保护,成了一个紧迫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实际上被视作有关个人信息的管理法或者一种行政法。那么新闻媒体在搜集、传播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原则有:搜集限制原则;收集个人资料手段合法、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