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与规范—以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为研究视角(3)

2019-03-03 13:55

收集个人信息的告知原则;资料内容准确性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限制揭露原则;公开原则;资料主体参加原则;安全保护原则。责任原则。

3.制定《新闻传播法》

除了宪法和民法作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法律之外,对容易和隐私权产生冲突的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必不可少。如今之所以会出现新闻官司层出不穷,恐怕很大程度上归于没有针对新闻媒体的专门的法律规范。目前,对媒体的约束主要依靠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及各个地区的新闻工作者自律公约来实现。同样,对于新闻媒体的具体各项权利也没有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尽管早在八十年代我国就有人倡导新闻立法,但至今仍未出台,现在有关新闻官司的纠纷仍然主要是依赖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案,所以尽快加强新闻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就本文所讨论的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来看,制定《新闻传播法》或类似法律,明确规定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侵犯隐私权的界限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通过新闻法规的详细界定,不但让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心中有数,有法可依,而且可以让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有了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适当控制媒体高强度的“杀伤力”,让新闻工作者既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又不滥用手中的权力。如此以来,对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都有积极意义。

(二)加强新闻业自律

在西方社会出现了一种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人们成为法律的奴隶,失去了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如道德)解决纠纷的能力。”这种说法或许有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道德的力量不可忽视。在中国,几千年尚德的传统也使得人们有可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如“新闻报道要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笔者认为,自律这种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的“软”手段同样具有一种强制力。对于记者来说,不管你是否愿意受道德的约束,它都毫无例外地要求执行,否则,就会招致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所以,自由与权利的平衡需要道德准则的约束。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它能促使记者从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出发,有限度地使用新闻自由,对他人的隐私手下留情。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而是建立可真正实施的机制,这才是当前我国新闻界所亟需的。

1.加强新闻行业的自我监督

新闻自由在一个民主或者向往民主的国家里是必须的,但是任何的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就如康德所言,“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人

的法律关系才是有效的;那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人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若存在,则这种人必然是没有法律人格的人,如同带上镣铐的奴隶;对于一个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也是不存在的,若有,那是上帝。”

新闻自由并非一种法律上的特权。因此,新闻自由本身应当收到法律的限制。这种法律上的限制,笔者已经在前文有所论述。但是,法律的作用,大都属于是事后救济,但是给当事人的损害已经发生。因此,事前的防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先的防范机制,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新闻行业自身需要一套自我监督和自律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力,但是权力会导致滥用,而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滥用。新闻自律成为防止滥用的一剂良方。

在新闻自律的建设中,新闻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新闻行业的协会应当制定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新闻的纪律培训,并对违背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等。

2.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中,也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新闻从业人员一方面要坚持新闻自由,不能因为某些部门利益的威胁而放弃新闻自由,因为新闻自由在

大部分个案中确实涉及到公共利益;但是新闻就业人员却也必须尊重个人的隐私权。自由,只能是法律框架内的自由。

新闻从业人员不能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钢丝上,能够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倘若新闻从业人员从这个钢丝上掉了下来,则该新闻从业人员就不具备一个新闻职业工作者的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应当考虑这么几个方面。相关部门应当修改和完善原有的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据笔者所查找的资料,目前只有《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该《职业道德准则》提出了广播电视记者编辑应当确保新闻内容真实公正的要求,但是并没有一种程序上的设计,如何来保证内容的真实。是否存在内部程序,笔者没有相关材料。因此,重新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其次,健全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制度。道德规范固然是一种无强制实施力的规范,但是职业道德应当有所不同。因此,新闻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落实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强化和妥善行使

笔者主张以个案的利益衡量来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因此,这种解决方案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强化行使的情形在于,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确实有利益需要保护;复杂的个案中的法律事实,使得法律条文的直接适用颇为困难。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中,这两种情形都存在。法律规定的欠缺,笔者已在前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而个案的复杂性,却也是比较普遍。因此,法官在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的纠纷解决中,其自由裁量中的行使,就显得非常重要。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得以强化,不能拒绝裁判。民事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这是一条重要的规则,《法国民法典》将该规则上升到法律条文的高度。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是这也是一条实践中的司法原理。因此,法官应借助于目前有限的法律条文,运用民法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纠纷。

(2)法官应当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应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得出一个恰当的判断。笔者在前文已经论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解决,应当在个案中通过利益衡量来解决。因此,法

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是法官妥善行使裁量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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