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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等条件服务优先;
(四)同等条件下,厂家为先的原则 (供应商级别选择顺序:厂家—总代理—区域代理—指定分销商—经销商) ;
(五)同等条件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业绩考评
(一)采购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考核和评估供应商,确保所采购产品质量、供应、支持和服务、经济指标等满足公司相关规定要求。
(二)供应商每批供货,采购部应根据质量检验所提供的各项数据建立供应商质量档案,并定期报店管部一份。
(三)采购部应及时将考评结果通知供应商,对于考评不合格者,应督促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将改进措施及改善结果记录在案。
(四)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违约时,相关部门应通知供应商及时解决并将此信息反馈给采购部,采购部在对供应商提出警告的同时也可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五)采购人员定期整理供应商考评结果,并按考评结果将供应商划分为优秀供应商、伙伴供应商、普通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等不同类型进行管理,对于普通供应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对于不合格供应商,则必须予以更换。 第三十二条 建立供应商档案:
采购部负责建立供应商档案,店管部、中心厨房予以配合,对每个选定的供应商必须有详尽的供应商档案。
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调查表、供应商审批表、供应商质量档案、供应商所提供的合格证明、价格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档案由采购部经理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采购部经理允许,不得随便查阅。
第八章 采购招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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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第 条所规定物品的采购以及长期定点供应商的选择,均需实行招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由采购部负责组织,店管部、物品请购或使用部门、财务处、监事处等部门参与。 第三十六条 招标程序
(一) 招标前,按采购计划审批权限向公司主管领导提交招标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小组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五) 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六)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 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 组织成立评标小组,采购部为组长单位,小组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 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一) 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二) 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三) 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报告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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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九条 采购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发出
(一)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招标项目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标底的确定方法;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投标有效期限。
3. 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4. 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5. 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6. 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 按本制度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10日。
(三)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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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采购部。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视情况而定)。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开标
(一)开标由采购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逾期送达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5.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7.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9.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
(一)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性很强的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三)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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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组织供应计划;售后服务;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财务状况。
(六)评标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采购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七)评标小组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部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四十五条 中标
(一)评标小组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3.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三)公司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公司主管领导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四)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采购部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部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