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低压动力和照明客户的定检内容:
a.设备、配线安全运行情况及主要设备绝缘电阻和重复接地线的定期测试记录;
b.室内布线、配电室(箱、柜)配线及用电设备安全情况,是否有威胁人身、设备等不安全因素;
c.核对设备容量、台数、安装位置,是否与客户档案相符; d.核对计量装置接线、倍率是否正确,回转情况是否正常;封印是否齐全。
e.客户暂停、全撤设备的电源是否已切断; f.灯、力分算和执行电价情况; g.用电与无功补偿情况。
3.13 临时用电时间超过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查。项目如下: a.现场容量是否与登记容量相符; b.使用的时间是否与规定时间相符; c.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 d.是否有违章、窃电现象。
3.14 现场定检时应持打印的“用电检查工作单”,记录内容准确齐全,字迹清晰并加盖个人名章,回局(所)后两日内将定检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将用电检查工作单整理装订保管。 3.15 发现设备缺陷应书面通知客户限期整修。
3.16 发现违章用电、窃电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填写“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由客户签字后,通知联交给客户,存根联回局(供电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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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业务受理处理。
3.17 收集客户受电装置、计量装置及其新产品开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18 按规定保管客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3.19 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封印钳及仪器仪表。
3.20 依法对居民家用电器的损坏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3.21 根据电力法及有关法规向客户宣传、解释办电、用电常识。 3.22 为客户代办授权以内的简便用电登记手续。 4 责任与权限
4.1 用电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工作失职责任: a.电能计量装置误接线; b.未执行规程及工程标准;
c.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工验收、装表接电; d.未按计划完成定期检查任务;
e.由于检查工作失误造成安全、经济责任事故。 f.封印钳及仪表损坏或丢失; g.图纸、资料丢失;
h.发现违章用电、窃电行为未按规定处理。 j.供电方案不切实际。
4.2 用电检查员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a.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装表接电;
b.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工程责令停止其施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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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违章用电、窃电客户给予停电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 不按要求对客户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竣工验收扣20分。 5.2 不按规定填写“现场工作任务书”每件扣5分。
5.3超期处理“现场工作任务书”,照明每件每天扣2分,动力每件每天扣2分。
5.4 不按规定期限完成竣工验收装表接电任务,超期每天扣2分。 5.5 不按规定期限完成换表任务,每超期一户扣2分。 5.6 不按规定周期完成定检任务,每超期一户扣2分。
5.7 定检卡片填写项目不齐全,数据不正确、字迹不清、无经办人章,每张扣2分。
5.8 计量装置误接线扣20分。
5.9 违章用电、窃电未按规定处理扣20分。
5.10对居民家用电器的损坏未按规定调查和处理扣10分。 5.11图纸、资料丢失每件扣10分。 5.12封印钳及仪表损坏或丢失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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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抄表工工作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供电所抄表工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基本技能、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扎鲁特旗农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抄表工岗位,是检查与考核所属各供电所抄表工工作的依据。 2 职责与权限 2.1 职责
2.1.1 现场抄录电能表表示数。
2.1.2 检查客户用电情况及计量装置状况。
2.1.3 宣传有关用电常识,做好漏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 2.1.4 负责催电费,发放电费通知单。
2.1.5 负责所辖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配电线路的检修。 2.1.6 指导客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依法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2.2权限
2.2.1退还因下装有问题不能抄表的抄表器。
2.2.2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及防窃电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提出改进建议。
2.2.3检查客户违章用电、窃电行为。
2.2.4向有关部室和领导提出降损、增供扩销、服务规范的改进意见。 2.2.5 有权制止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行为。 3 基本技能
熟悉掌握《电力法》、《电力安全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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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企业营销管理各项规定。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按例日领取下装后的抄表器及欠费、催费通知并复核抄表器质量和下装内容,履行领取手续现场抄表。
4.2 现场抄表时要实际到达表计装设处,并核对计量装置内容及有关参数。
4.2.1 因客户原因需要进行估算时,必须在抄表器的指令栏内注明,但同一客户估算不能连续超过两次。区域内漏抄户必须及时补抄。 4.2.2用电实抄率必须达到100%。
4.2.3 现场发现客户电能计量出现异常情况及有关参数与现场不符时,应在抄表器内注明。
4.2.4 发现电能表故障,应先按表计示数抄记,并在抄表器的指令栏内注明。
4.2.5 现场抄表属有表而抄表器无下装户,应在前一户的异常栏内做好记录,并输入表号,有下装户而现场无表的应在抄表器的异常栏内做好记录。
4.2.6 发现客户有违章用电、窃电与可疑现象,应在抄表器的异常栏内做好记录。
4.2.7 发现客户有违章用电、窃电行为时,要填制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并请客户签字,将通知联交给客户,存根联回所交业扩业务受理处理。
4.2.8 发放欠费、催费通知单,并负责催缴。
4.3 抄表后进行录入信息的复核,无误后转电费管理中心,并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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