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给游客免费增加一景点。来到景区后,朱某便让游客自由活动。次日,在抵达下一游程段丽江时,几位客人向导游提出:他们昨天在大理增加的景点烧香花费了3000多元,觉得当地寺庙人员有斩客嫌疑,要求导游退还或补偿损失。他们的理由是:此景点并不是旅游接待行程上有的。既然导游推荐,导游就应该负责。而导游朱某也觉得很委屈。他认为增加景点完全是出于好心,也未收客人任何费用。况且烧香花钱也是出于客人自愿,与已无关。为此双方相持不下。回沪后,客人向组团社投诉。组团社接到投诉后认为此事故是由于朱某工作失误所致,擅自增加景点事先也未经得旅行社同意,责令其自行处理投诉。
实训五: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
实训目的:通过本章实训,检查学生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程度。
实训要求: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见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案
例分析。
实训内容:1、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
2、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及在中国旅居的法律规定。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案例一:出境游中处处违规,组团社既要退赔还要受罚 2001年6月,A旅行社组织40多位中学校长和支部书记赴泰国游览,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该团在泰国可以参加一些自费旅游活动,如:“人妖表演”、“泰国按摩”等,这些费用由游客自理,但不能观看黄色下流的节目。遗憾的是,在游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发前A旅行社又将该团转卖给B旅行社,B旅行社于是派出陈先生为该团的领队。到达泰国后,在陈先生和泰国K导游的欺骗恐吓下,游客每人交了一千五百元人民币作为自费活动的费用。在观看“气功”表演时,该旅游团的团员看到不堪入目的内容就集体愤然退场,并向陈先生和K导游提出抗议,
要求退还票款。但领队陈先生坚持说交了费就是自愿的,坚决不退款。该团回沪后,向有关部门投诉。经查,陈先生根本没有领队证,泰国的接待社也没有营业执照,B旅行社还辩称:该团观看“气功表演”是游客自愿的,旅行社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二:十六人以下团队是否可以不安排领队
2000年5月,张某夫妇参加某国际旅行社新马五日游活动,旅行社派出领队
将游客送到飞机场,表示因飞机票紧张另有六名游客不能成行,而领队本人也不能随团出行,并在十一名游客中安排一名游客作为临时领队。当游客乘飞机到新加坡机场,因为“领队”不明情况,在入境过程中花费了很多时间,耽误了当晚圣陶沙喷泉灯光表演活动,而这项活动恰恰是新加坡活动的重头戏。新马游出入两国海关共有六次,由于名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海关怀疑该团有人出走,总要花大量的时间搞清事实,导游不得不压缩活动时间,游客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由于没有领队与当场导游沟通,该团未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导游处理好关系,导游和司机的服务质量由此大打折扣。返回后,张某夫妇向旅行社投诉,认为由于旅行社没有安排领队,他们的旅游行程大大改变,权益受损,要求赔偿损失。而旅行社却辩称十六人以下团队按行业惯例可以不安排领队,游客的损失与他们
无关。
案例三:出国游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境外接待社
2002年9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
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太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十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二十三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旅游行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导游的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游费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情况属实。该国际旅行社辩称,违约损失旅游者的事实均发
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领队严重失职,导致游客境外滞留
2000年7月,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工司请其票务联谊单位湖北某票务公司派人前往哈尔滨参加民航管理推广会。该票务公司派了女职员金某前往,金某交了会务会3240元随另外四十名同行一行飞到哈尔滨。根据会务安排,七月三十一至八月三日到俄罗斯游玩,由哈尔滨市某国际旅行社负责安排。七月三十一日,旅游团乘车直达俄罗斯戈城。在戈城边检后,金某猛然发现包里的护照不见了!她很快回忆起来是遗忘在海关的五号桌上。同行者赶紧让她下车去找。当时据海关边检也就一百米左右。金某一边下车一边喊领队陈某帮忙,陈某却拦住她说:“海关人员已下班找不到了。这种事以前也发生过,到出关时只需交纳四十三卢布罚款即可,不必惊慌。”金某见导游说得很肯定,就随团上了旅游车。在俄罗斯的三天,金某每天都惶惶不安,无心旅游。八月三日,旅游团在俄罗斯东宁火车站准备回国时,被边检人员拦下检查。导游先下车与边检人员说了几句,又让金某带着包裹下车进行例行检查。等金某一下车,领队就自己上了车,并大声说:“你的护照丢了要滞留一天,你自己同俄方送关小姐回海参崴吧。”随即旅游车就开走了,金某即刻成了留落街头的俄罗斯“黑人”。金某在陌生的国度担惊受怕,语言又不通。最后,在当地中国人的帮助下,找回了护照(就在入关时的海关人员处),于八月七日才返回。九月二十二日,金某即向武汉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旅行社和该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共同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经过长达一年的审判后,做出一审判决:该国际旅行社双倍退还金某导游服务费共计3760员,赔偿经济损失1004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该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退还金某服务费1360元,赔偿经济损失753元。
实训六:合同法律制度
实训目的:通过本章实训,检查学生对合同法基本内容掌握的深度和广度,测
试灵活运用合同基本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训要求: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案例分析。 实训内容:1、订立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2、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不可抗力。
案例一:违约在先,再遇不可抗力不可免责
2002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四天。其中二月十一日行程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因私事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二月十一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意,但关某诳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二月十三日晚突降大雪,二月十四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次日该观光团离京返香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玩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宾馆虽失火,旅行社仍有权要求宾馆赔偿
2000年“五一”前夕,上海某旅行社与某风景区宾馆签订了一份订房协议,
约定该宾馆在五月一日至三日为该社提供客房二十间。但四月二十五日该宾馆不幸发生火灾,部分客房被烧毁,宾馆已无法正常营业。因为意外灾难的降临,宾馆内部十分混乱。宾馆管理人员由于疏忽,没有将此情况通知上海的旅行社。五月一日导游按原计划率团前去住宿时,才发现宾馆已处于停业的状态。导游虽想尽办法就近解决但因是旅游旺季,景点近处的宾馆都已客满。最终只得在离风景
区四十公里处的另一旅馆找到住处。因距离较远,旅行社每天需车辆运送旅客,不但引起游客不满并且额外支出车费、住宿费等共计七千元,事后旅行社向宾馆索赔,但宾馆以火灾是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
案例三:主体不合格,合同当然没效力
1997年四月,某国际旅行社负责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当年二月该国际旅行社与香港某旅行社驻北京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该国际旅行社招徕客人组团赴新马泰和香港旅游。该办事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以及境外接待。合作协议签订后,该国际旅行社积极招徕客人,先后组团四十余人赴新马泰旅游双方合作情况良好。四月,该旅行社又组团二十三人由该办事处,办理出境旅游有关手续。但是,该办事处因故未能办妥,致使该国际旅行社退还并赔偿客人旅游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为此,旅行社认为由于该办事处违约,应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赔偿。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内无出境旅游业务。
案例四:口头协议同样有法律约束力
2000年8月下旬,上海某电子公司与某旅行社商定,由该旅行社为该公司安排三十名职工十月一日去北京旅游。旅行社业务员陈某于九月初从电子公司取走一张两万元支票,并在收据上签了名。九月二十九日,旅行社通知电子公司,因国庆期间优惠票无法拿到,要求电子公司增加机票费用,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旅行社单方面决定取消这次旅游,电子公司自行购票,安排职工赴北京旅游,在住宿、交通方面多支出旅游费用一倍多。事后,电子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由于该旅行社违约造成电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旅行社辩称其与电子公司仅为口头协议,并无书面合同,因此不存在违约;况且旅行社也为电子公司职工做了食宿安排,造成电子公司职工不能出游的原因是机票无法落实这一不可抗力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