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游客自行解除合同,旅行社不赔偿
2002年五月,某旅行社与该地一企业签订了一份无锡两日游的旅游合同,全团十九人,每人旅游费四百元,约定往返乘坐进口空调车,住三星级双人间标准房,餐费每人每天五十元,主要游览无锡四个景点。该团在导游的带领下到达目的地,可天空不作美下起了大雨。由于当天安排了两个景点,导游为了让游客早点返回宾馆休息,故在带团过程中加快了节奏。在游览最后一个景点时,由于天雨路滑一游客不慎跌了一跤,造成小臂骨折。在导游的安排下受伤客人去了医院,处理完毕后返回宾馆。当晚该团游客认为这是导游不负责造成的,因此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决定自行解决合同,当晚返回。第二天即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实训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实训目的:通过本章实训,检查考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实训要求: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案例分析。 实训内容:1、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国家、社会、国际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旅行社不得做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002年5月,上海某旅行社通过报刊广告推出“老年之福”云南、昆明、大理、丽江双卧十一日游,特价一千五百八十元(全包),并送精美礼品一件,很快就有一十七人报名参加并组团。五月十九日旅游团到达昆明后,当地接待社就声称对老年团队的优惠政策已取消,因此每一名团员需要补交门票款三百八十元,否
则就不能游览,游客们马上与全陪交涉。最后由上海的旅行社先垫付了门票款,在随后的旅游过程中,云南地接社又有多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游客们对这次旅程很不满意,返沪后,老人们即向旅行社索赔,他们认为旅行社发布虚假广告,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退赔团款百分之三十。而旅行社则声称是地接社违反了约定,与已无关,并要求他们补交门票款,老人们于是又集体投诉至上海旅游委。
案例二:导游故意“指鹿为马”游客以欺诈索赔有理
2001年“十一”黄金周,上海市民张某等五人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三十人散客团队北京双飞五日游。按照旅游合同规定,住宿应该是二星级或者是三星级标准间,然而,旅行社实际安排的住宿地点是北京某招待所,根本达不到星级标准。晚上导游带大家游了八达岭长城。回到住宿地后,有位游客的亲戚来看望,大家讲起了刚才游八达岭长城的情况。听后,这位亲戚说这根本不是八达岭,而是与八达岭非常相似的水关。大家听说后都很气愤,于是就找导游理论,而导游还拒不认错,与游客发生争执,后两天的游程是在极不愉快的气氛中度过的。游客回沪后联名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以欺诈追究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还要求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三:游客买了假水晶,责任却在导游员
2002年9月,A单位王先生与朋友一行九人坐火车到贵阳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贵阳三日游”。双方事先签定好旅游合同,其中一条规定只能去两个购物点。游程开始后,一切正常,但在最后一天行程即将结束时,王先生发现导游带领他们多去了一个购物点,这个购物点是卖水晶的。王先生他们在店家的游说下买了一些水晶。返程后,王先生发现买来的水晶品质不好,全是劣质水晶和假水晶。第二天王先生到该旅行社投诉该导游,并打了工商局投诉电话告知以上事件,要求旅行社将所购水晶饰品退货,并给予原价一倍的赔款。
案例四:旅行社要重视信息处理,保证准确无误
上海某国际旅行组织一批驻沪外籍人员参加三峡旅游。出游前一周,游船公司通知,因水位关系,本来由重庆船码头出发的游船改为坐车到万县出发。旅行社立即通知了客人。其中一对日本籍夫妇因为带了两个小孩,担心路况。旅行社马上致电游船公司询问,对方回答两小时标准公路,一小时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如实告知客人后,客人决定按计划出发。从上海坐飞机到重庆后,当地导游说重庆至万县的路况很差,并且需要五小时左右。客人一听,马上提出终止旅游。旅行社派出的全陪与客人再三协商,但是客人执意要回上海。全陪安排入住重庆假日酒店,并购买了第二天返程机票,送客返沪。事后,旅行社退还了客人一万元船款,但客人坚持要旅行社退还全部一万七千元船款,旅行社表示,这一事件是游船公司提供错误信息所致,旅行社已经承担了客人由重庆返沪的机票并与游船协商退还了一万元船款。对客人提出的全额退款旅行社表示不能接受,而客人认为问题在于旅行社未能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有上当受骗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