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4·0(2)

2019-03-03 17:41

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柒佰贰拾玖万玖仟柒佰元整(729970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作业指导书要求,使用手拉葫芦既用于承重又用于调整;手拉葫芦用为承重,违反了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工程》(DL5009.1-2002)第13.3.2.2条规定,造成悬挂锅炉后墙中部水冷壁的3台手拉葫芦中的1台断裂,造成其余2台手拉葫芦超负荷而相继断裂引发中段水冷壁坠落。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存在冒险性、盲目性、随意性。

(1)对悬挂的水冷壁未设置保险绳。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第13.3.6条标准。 (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交叉作业,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第8.2.1条标准和《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B标段工程作业指导书》

(MDYJ-GL-007)要求,进行封闭作业或采取隔离措施错开作业面。

(3)高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只佩戴安全带,未佩戴速差自控器,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第8.1.10条、8.1.11条标准要求。 (4)事故发生前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相关技术人员、安监部门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技术的监督指导不力,未对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2.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项目安全施工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

3.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了《施工作业指导书》,现场监理人员未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作业指导书作业的违章行为监督整改,未对工人吊装物下交叉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处理。

4.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路煤矸石项目部对事故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其分包单位曾经多次出现在吊装的

重物下有交叉作业及手拉葫芦下长时间悬挂重物且未设置安全绳索的违章行为,虽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过整改,但并没监督跟踪整改落实,违章行为依然存在。

5.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其大路煤矸石项目部门的监督不力,安全检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不力。 6.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失管;在没有获取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的前提下组织开工建设。

7.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未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共鄂尔多斯市大路煤化工基地工作委员会鄂尔多斯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鄂机编字〔2013〕129号)要求严格履行大路煤化工基地建设工程的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对该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同意开工建设,对项目的建设监管不力。

9.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属地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4·01”物体打击事故属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初步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5条、第36条、第

37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8.1.10条、8.1.11条、8.2.1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

1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2条、第15条规定,建议对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对接水冷壁施工指挥工人马宗春,未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指挥责任,鉴于马宗春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事故发生前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技术员白强、安监部门李玉才、田宗保、安监部部长任小虎、锅炉部门负责人武三龙、技术专工刘文珠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技术的监督指导不力,未对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建议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白强、李玉才、田宗保、予以开除;对任小虎、武三龙、刘文珠予以撤职。

4.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工程部部长曲伟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谎报事故的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议将曲伟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5.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书记马亮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及谎报事故的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议将马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6.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路煤矸石热电厂项目部经理张文正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及谎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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