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4·0(3)

2019-03-03 17:41

的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议将张文正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7.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部长孙宝海对项目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忠义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该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9.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称心,负责对接该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公司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0.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利勇作为该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督促

指导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建议处以2013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监理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理不力的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建议处以规定内罚款。

1.建议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在该建设项目中没有认真落实岗位监理职责的安全、安装调试组监理人员高文军、周力平、雷鸣、李显良、易波、石锡志进行严肃处理。

2.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副总监卓徐贵,负责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未严格履行安全副总监工作职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根据《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装调试副总监杨文宗,负责项目设备的安装、调试安全监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副总监工作职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根据《四

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贺兴,是该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理领导责任和督促指导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不力,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四川省江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职责,对监督、指导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建议处以2013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三)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建议处以规定内罚款。

(四)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路煤矸石项目部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建议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项目部安全专工蒋恒军、项目部安监部经理叶翔、项目部副经理杨淑平杨淑平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对项目经理张国志给予警告处分。

(五)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青松,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职责,对该施工项目的监督、指导安全工作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建议处以2013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六)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筑法》第7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建议处以规定内罚款。

(七)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泽民,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职责,对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力,督促指导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建议处以2013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八)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8条第5款、建议给予建设局局长张华(正科级)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副局长奇亮(副科级)行政记过处分。 (九)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分管领导尹来义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款、《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第7款规定,建议给予分管领导尹来义(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

(十)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大路煤化工基地党工委书记赵银柱及管委会主任李冬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属地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属地监督责任。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10条第2款,建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联系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的副旗长鲁占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由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准格尔旗旗委书记祁毕西勒图、旗长麻永飞进行诫勉谈话。

七、建议整改措施

(一)要求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建设项目全面停工整改,开展施工厂区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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