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3)

2019-03-03 18:57

常务理事。】

(七)根据会长(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行业协会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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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不是理事会成员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员数量在300家以上的,理事数量超过100家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不设常务理事会的,无需拟定二十六、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不是常务理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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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任期 年,会长(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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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期一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如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数量不超过常务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可以从行业协会的实际出发,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也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但不得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职权,如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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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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