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资料汇编(4)

2019-03-03 19:11

遮挡、覆盖。

六.根据需要设置控制人员出入的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学校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范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

消防值班(日)制度

为规范健全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方针,实现“整秩序,保稳定,防事故,减灾害”,构建“平安校园”目标,营造良好有序、安全稳定的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岱山实验学校消防值班制度》。

一.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应制定消防值班人员职责,落实值班人员与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

二.各级值班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严禁玩忽职守,渎职失职。

三.值班领导负责检查、督促值班人员开展防火巡(检)查工作。接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火险、火灾重大情况报告,及时按规定程序迅速、妥善处置,按规定逐级上报和报警,做好各种记录。

四.值班人员负责对学校进行防火安全巡(检)查,做好详实记录。发现消防重大安全隐患、火灾,及时采取有效规范措施并报告值班领导。 五.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禁止喝酒、睡觉。 六.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以及消防巡查、问题处置、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未履行接班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七.值班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学校科室(部门)、个人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巡(检)查值班人员,在巡查、检查中发现

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并及时立即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单》,落实措施进行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巡(检)查值班人员,在巡查、检查中发现不能及时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四.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未及时处理的消防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科室)、责任人、整改的期限,预算所需经费,明确经费来源,并及时落实,督导整改。

五.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研究人、财、物整改措施方案。督导安全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六.在火灾隐患未整改消除之前,安全职能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及时拟定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上报,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告交由安全职能部门存档。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进行复查确认,填写《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单》。

九.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学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防范、控制用电用火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构建“平安校园”,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安全稳定的学校教育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明确用电用火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校园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

二.学校电气、电热设备的购置、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应选用合格产品、线材与安装、维修工具,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三.学校教学、办公、生活区用电应设置用电超载安全保险保护装置。 四.学校校园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和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进行设备、设施安装、维护施工或使用明火焚烧处理垃圾前,实施用电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向学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申请报告,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电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用电动火施工。 五.学校校园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施工,必须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部门或人员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六.学校教学、办公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撤离岗位,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电器(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及时报告学校组织人员扑救和处置。

七.学校任何部门(科室)和人员、校园内住户,均不得随意乱接乱搭超(高)负载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电所设备。

八.校园内使用电器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九.非特殊情况,学校任何部门(科室)和人员,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应有安全防范保障措施。

十.学校加强学生安全防火教育、管理,禁止学生玩耍易燃易爆玩具物品,禁止学生玩火。

十一.学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定期加强校园使用电器(气)设备、线路安全及故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排除故障和安全隐患。发生引发火灾,及时报告学校,首先切断电源,同时报告学校组织扑救。

十二.学校用电用火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如实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三.违反本制度,对责任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场所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防范、控制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构建“平安校园”,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安全稳定的学校教育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一.学校明确教学、实验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

二.学校领取、购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应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备案表》,并事先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书面报告备案。

三.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定点、定位存放。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处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备设施,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存储处所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存放处所。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登记表》。

七.教学实验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必须当日领取当天使用,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个人限课堂使用量。实验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回收,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安全处理。

八.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领取必须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禁止让学生代为领取。

九.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燃烧、爆炸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一.学校相关安全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危险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十二.对不按规定存放、使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引发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义务消防队组织的建立、管理和建设,增强和提高学校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应对突发消防安全事故的火灾扑救、疏散引导、安全救护等的应急处置能力、素质,防范、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危害,根据国家《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学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应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安全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学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快速、正确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学校按照消防安全防范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活动,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义务消防员应佩戴名签,明确分工职责。 四.学校结合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测试考核。对获考核“优秀”的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不断总结学校义务消防队建设、管理经验,提高防火灭火、疏散救护实战能力和水平。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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