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制样本
款的支付
开工预付款 的扣回
材料、设备预 付款的支付
承包人的违 约
开工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的10%,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为70%,在合 同签署后14天内支付;第二期30%在发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已进驻, 路基土石方工程所需的挖掘机、重型压路机、平地机、自卸车等关键设备; 桥梁工程所需的钻孔机、整体钢模板、拌和楼、混凝土泵、架桥机等关键 设备;隧道工程所需的掘进机、混凝土泵等关键设备;路面工程所需的反 击式破碎机、路面基层面层拌和及摊铺机、压实等关键设备和主要人员已 到施工现场,并能保证连续施工,经监理工程师核实、业主批准,且发出开工令后支付。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60.6 删除本款原内容,改为:
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中结算工程款(不包括开工预付款)累计 金额达到合同价的20%的下一个月开始起扣,在规定工期前的三个月扣清,期间按等值在每一期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 60.7 增加60.7(4)子款:
(4)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金额为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 凭证或支付单据的 %。但此项预付款仅限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 的 、 、 、等材料(或设备)。
承包人违约
63.1 删除本款原内容,改为:
如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业 主将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1) 违反第8.1款关于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的规定,则课以2%合 同价的违约金;或
(2) 违反第15.1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 人员的规定,或违反第15.2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则课以 1%合同价的违约金;或
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工程师请假,并经业主同意后才能离开。若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况经业主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3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课以2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课以每人 次2 万元的违约金。 或
(3) 违反第8.4款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课以与移(挪)用资金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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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致业主和监 理工程师的 通知
的违约金;或
(4) 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 定的义务;或 (5) 在接到根据第37.3或39.1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 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 (6)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41.1款规定开工;或在第46.1款规定 的通知后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他 关键部分的施工;或
(7) 发生了第4.1款规定的违规分包的情况;或
(8) 违反第7.2款关于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对施工图进 行修改的规定。或
(9) 违反第35.1款关于要求承包人的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 质量要求的规定。
若承包人在执行合同中,有(4)、(5)、(6)、(7)、(8) 、(9)等情况,在 业主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业主将按每一情况酌 情向承包人课以1%~2%合同价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将在履约担保中索扣。
合同纠纷的解决
67.3 在本款后增加:
本项目仲裁机构为 仲裁委员会。
通 知
68.2 在本款后增加: (1) 业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2) 监理工程师地址: 监理工程师: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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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费用的
增加和减少
后继的法规
工程拖期的 价格调整
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质量责 任合同
(注6)共同的和
各自分别的责 任
删除70.1款原内容,改为:
* 本合同预期工程在24个月以内(含24个月),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进 行价格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价格浮动的因素。
* 本合同预期工程在24个月以上至36个月,在合同执行期间,除对受 国际价格影响的沥青材料,其价格波动在20%以上时,允许对相应项目进 行合理的部分价格调整外,其余不作调整。
* 本合同预期工期在36个月以上,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和材料的 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进行调整,调价计算按合同通用条款70.1款办 理。
70.1(3)数中的《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删除70.2款,本项目不适用。
删除70.3款,本项目不适用。
其 他
增加72.2款 安全生产合同
72.2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 全生产合同》,并作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双方务必认真执行。《安全生 产合同》格式见范本。
增加72.3款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72.3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 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厅浙交[2001]516号文要求,业主与承包人在签 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作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双方务必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工 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附后。 73.1 删除73.1款,本项目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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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若允许分包,原4.1款内容不修改。
注2:若无业主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5.2(11)子款可删去。 注3:若是新建项目,29.2款可不增加。
注4:款内所列的关键设备,可根据项目实际和先后取舍。 注5:按项目预期工期的不同,对*内容分别取舍。
注6:若业主不同意承包人是联合体,则可删除73.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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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5 篇 技 术 规 范(正文见《范本》)
技 术 规 范 专 用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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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