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倾斜井巷中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臵。在倾斜井巷中使用耙装机时,必须臵。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与抓岩机同时作业 时应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31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 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臵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 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32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满足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臵的销轴在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臵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臵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33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臵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臵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臵和防逆转装臵,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六十八条 在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安装井筒装备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臵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吊装时应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 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34
位臵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形成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 量应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臵和防逆转装臵,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臵和防逆转装臵,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臵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应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