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提纲(尚永昕版)
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1.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它强调行政关系、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没有统一法典形式的法。 2.行政法的历史。(德法英美行政法的特点)
3.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4.行政法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法。(通过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2.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行政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我国行政法原则的体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主要掌握前三个)
A.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法律保留,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行使。
B.行政合理原则/行政适当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四方面的内容。
C.行政比例原则:指行政行为应满足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的要求。
D.正当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参与的法律程序。具体包括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内容。
四、行政法主体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承担权利义务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公共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是“权”、“名”、“责”三要素的结合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3.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哪些? 是主体 中央机关与机构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 地方机关与机构 ①各级人民政府 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②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OR特设机构 ②被授权的事业组织 ③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③三种派出机构(行署、区公所、街办)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⑤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④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非主体 ①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①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④被授权的村居委会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五、公务员法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的公务员范围极为广泛。
2、公务行为:
对于公务行为的判断:我国以时间、岗位、职责、命令等为综合判断依据。
判断行为以什么名义做出:行政是否在职权范围以内:行为有没有公务特征——公务标志、命令、委托:以上无法做判断的,结合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进行判断。
3、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公务员的在职管理、公务员的录用
六、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
七、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单方性 强制性 无偿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的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区分意义)
– 1,行政机关行使羁束权力,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基本合理的前提下,有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自由决定的权利;
– 2,在行政诉讼中,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直接决定司法审查的程度。属于自
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羁束行政行为,则受到法院的全面审查。 – 3,区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还决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在行政赔偿中适用违法
赔偿原则。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因为无法审查其合理性,即使造成损失,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按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
(5)按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有利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构成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在。
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行为权限合法 行为主体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5、行政行为的废止 6、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除了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在被有权机关撤销之前,都被推定为合法,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必须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3)拘束力:行政行为内容对有关主体产生的约束其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效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内容的自行执行和强制实现的效力
八、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一元两级
九、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3、行政许可程序
(1)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
(2)特许,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与以特许(第五十八条) (3)认可,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4)核准,行政机关一般要实施检测、验收
(5)登记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及其限制。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有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对同一事项,上一位阶的法已有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4)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优先;市场竞争机制优先;行业组织自律优先;事后监督优先。
5.行政许可的程序 (1)许可的申请 (2)许可的受理
(3)许可的听证范围及程序 十、行政处罚
1.?
2.处罚的种类 A人身罚
(1) 行政拘留(拘留的机关) (2) 驱逐出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 (3) 劳动教养
B财产权
(1) 罚款(罚款的收缴程序)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财物的范围)
C行为罚(听证程序)
(1) 责令停产停业 (2)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
D申诫罚
(1) 警告
3.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 (2)公开公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不”原则 不告知不出处罚 没有陈述和申辩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