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救济不处罚
(5)一事不再罚:指对于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二罚款。
(6)职能分离的原则 4.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2)国务院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十一、行政强制
1.? 2.?
3.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1)间接强制、待执行、执行罚 (2)直接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法条的规定: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定或者财务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强制执行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征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行政机关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意义反馈。
十二、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1.行政指导 2.行政合同 3.行政事实行为
十三、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内容的总称,以保障行政权力合法高效行使以及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目的。
2.主要的几种行政程序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回避制度 -审裁分离制度
十四、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
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复议不停止执行
-复议不适用调解 -一级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 3.行政复议的范围 4.复议机关的判断 5.行政复议管辖 6.复议程序
十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核心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查行为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只审查被告行为是否合法,不审查原告是否违法 2.其他: -1)选择复议 -2)诉讼不停止执行 -3)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4)不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受案范围 1.含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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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
行政案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行政诉讼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公民、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的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12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 (二) (三) (四)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原则意味着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了解的重点应是这些特殊案。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最初作出行政决定一般地域管辖 没有经过复议或复议没有改变行政决定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强制措施 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 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五)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被、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较为特殊,应重点掌握。其另一概念是指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与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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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第2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