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2019-03-03 22: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安委〔2014〕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要求,把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基础性、长效性、本质性”的重点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建筑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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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路、严格监管,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组织领导

为大力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成立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绿峰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莫兰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行政审批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莫兰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与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不在实施范围内);区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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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推动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到2015年,确保全区95%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考评细则考评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应100%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力争基本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五、考评内容及方法 (一)考评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项目考评及企业考评。 (二)考评方法

1.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对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按照施工单位自评、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2. 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企业自评、企业申请、初评、终评的程序进行,其中终评由我厅负责,终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初评工作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初评工作由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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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协助工作;

2) 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初评工作由其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3) 施工总承包三级、其他专业承包企业的初评工作由其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监管的所辖城区内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其他专业承包企业的初评工作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六、项目考评 (一)施工单位自评

1.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工程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度自评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进行自评并报总承包单位。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及整改情况(见附表2)。

(二)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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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月度自评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施工单位申请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汇总表(见附表3)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月度自评情况;

2. 项目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监督检查情况; 4. 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5. 项目施工期间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情况; 6. 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安全监督机构评定

1.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周期为从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起至项目完工止。

2. 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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