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2)

2019-03-03 22:45

目实施动态监管。

3. 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项目评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4)。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如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4. 考评周期内,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评定为不合格:

1) 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月度自评工作或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

2)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4)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累计达到100分及以上的,或施工单位因该项目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累计达到100分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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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项目,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7)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5. 除上述7种情形外,均评定为合格或优良。项目评定为合格且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工地”奖励的,可以评定为优良。

6.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受理复核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出具项目考评复核结果告知书(见附表5),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且只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 由县级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考评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复核;

2) 由设区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考评的,应向我厅申请复核,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协助工作。

(五)其他

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作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定结果抽查一次,抽查数量不得低于考评项目总数的5%。

2. 中央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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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作考评结果应每半年一次逐级上报至我厅,再由我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

3.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评结果应每半年一次逐级上报至我厅,再由我厅向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送。

七、企业考评 (一)企业自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表(见附表6)。

(二)企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负责初评的相应部门提交企业自评汇总表(见附表7)及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企业近三年竣工项目台账及考评结果; 2. 企业当前所有在建项目台账;

3. 企业近三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自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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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5. 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三)初步评定

1. 负责初评的各部门在收到相应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初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初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8),初评意见只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初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 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 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4) 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达3次及以上的。

除上述4种情形外,初评结果均为合格。

3. 对于初评意见为合格的,负责初评的设区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在出具初评结果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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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上报至我厅。如初评意见为不合格的,负责初评的设区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施工企业说明理由,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再将初评结果上报至我厅;对于由我厅初评不合格的,我厅将向施工企业说明理由,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通过初评。对于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尚未整改合格的企业,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4. 建筑施工企业如对初评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复核,其中由我厅负责初评的不能再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受理复核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出具企业初评复核结果告知书(见附表9),复核决定为最终初评结果。负责复核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在出具初评复核结果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上报我厅。

1) 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评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2)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评的,应向我厅申请复核。

(四)我厅终评

1. 我厅在出具初评合格意见后或在收到负责初评的设区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来的初评合格结果后,将从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台账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区内项目进行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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