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建立汽车产品节能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已获得乘用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乘用车整车产品。进口乘用车包括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整车产品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构成整机特征的在中国关境内组装生产的乘用车整车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整车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批准日期为准,构成整机特征的进口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
第二章 燃料消耗量数据申报与公示
第六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新生产或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 企业应及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实施公示管理,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公布汽车燃料消耗量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企业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十条 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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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商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之间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之间,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成立企业组合,作为一个核算主体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企业组合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签署企业组合书面协议,并明确一个企业作为责任企业。责任企业承担本企业组合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相关工作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组合由责任企业提出备案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公示后方能成为一个核算主体。
2012年,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组合当年生效。2012年以后,申请成立企业组合或企业组合成员有变更的,需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备案申请,并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的下一核算年度生效。
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企业组合有效期最长为四年。经企业组合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可延期。
第十五条 组合有效期内,企业组合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责任企业因破产、重组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责任企业和其他组合成员企业一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责任企业或解散企业组合,并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当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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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组合自动失效或解散的当年度,成员企业应单独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第十六条 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过程中,企业组合成员企业如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企业组合自动解散,成员企业应单独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企业组合责任企业和违规成员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企业组合。 第四章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七条 企业车型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计算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
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八条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汽车产量(不含汽车出口量)。进口汽车经销商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海关报关进口量。
第十九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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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
第二十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规定。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二十一条 2015年及以前,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5升/100公里(含)的车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车型),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
第五章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划,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等。
第二十三条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半年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
(一) 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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