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
(三) 本年度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情况,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等情况。
报告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机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为名限制对外公开。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数据的核实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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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第二十八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须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年8月30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
第三十条 自2012年~2015年,各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年度目标值达标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不大于109%(2012年); ——不大于106%(2013年); ——不大于103%(2014年); ——不大于100%(2015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转结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
优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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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第三十二条 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使用。核算主体之间结转额度不得转让。
企业组合自动解散或失效时,如企业组合成员一致同意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结转额度的让受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结转额度可转企业组合成员单位;否则,结转额度按自动作废处理。
申请企业组合时,如企业组合成员有结转额度的,经企业组合成员一致同意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结转额度可转企业组合;否则,结转额度按自动作废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企业未按要求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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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七条 2012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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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企业按照“一车一条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原则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
企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流程如下: 1. 企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客户端填报软件,并进行本地安装;
2. 国产汽车在下线后(进口汽车在通关后)48小时内,企业应用客户端填报软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格式见附表;
3. 企业上报的数据通过校验后获得反馈信息;
4. 信息反馈成功,企业可直接打印“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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