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答复摘要汇总-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3-04 10:15

第20150224号提案答复摘要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苏泽然等委员提出关于非广东户籍外来务工人员老无所依的提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摘要如下:(一)在我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之初,部分企业和个人缺乏社会保险参保意识,参保意愿不足,确实存在欠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随着我市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惩戒力度不断加大,目前,我市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意识较高,覆盖率较为理想,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人数会越来越少。(二)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含非广东省户籍人员),可按企业在职职工同样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该人员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则用人单位和该人员可按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部分;同时,对于个人窗口延期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像深户人员一样,在我市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这大大降低了非本市户籍(含非广东省户籍)延期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三)对不符合在我市办理退休或延期缴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既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并继续延缴,也可以转入当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20150173号提案答复摘要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黄振良委员提出关于完善深圳市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和提高临聘人员薪酬的建议的提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摘要如下:一、关于规范临聘人员管理,市政府于2015年3月下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 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5﹞12号),已启动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二、关于提高临聘人员薪酬福利,我们将通过推行“以事定费”,对编外人员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统筹核算经费总额,在总额范围内单位自主用人,减人不减经费,鼓励用人单位减员、提效、增薪。三、关于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目前,我市的保障住房已全面实行轮候制度。您所提出的有住房困难的临聘人员已完全可以按规定申请轮候并获得住房保障。

第20150158号提案答复摘要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梁宇等委员提出关于破除人才评介束缚释放公务员八小时外的创新动力的提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摘要如下:公务员参加职称评审的事权在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按相关规定,目前我市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气象等5类工作的在编公务员,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余均无法参加职称评审。对此,我局多次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力

求推动国家部委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日前,国家公务员局向各地征求意见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大体采纳了我市的建议,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可纳入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并参照职称评审的方式开展任职资格等次评定。据了解,该规定将明年前后印发实施,届时或将从制度上解决专业技术公务员人才评价的问题。

第20150154号提案答复摘要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邓一光委员提出关于在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建立健全引进和促进人才发展机制的建议提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摘要如下:一是关于建立人才孵化培养基地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孵化载体建设,近几年来我市人才资源集聚载体不断壮大,今后我市将继续大力推进人才孵化载体建设。二是关于建立跨境人才交流和合作机制的建议。围绕国际化城市建设目标,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人才国际化战略,加强跨境人才交流与合作。下阶段将积极推进深港科技人才交流,全面推进前海全国人才管理试验区建设。三是关于放宽港澳人才服务机构进入条件的建议。该事项属于国家事权,我们将结合推进特区人才立法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力争放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市的条件。四是关于设立专项人才发展基金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对人才工作的投入。今后,我市将结合推进

特区人才立法工作,通过整合现有人才资金和增加对人才工作的投入,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财政体制上确保人才工作的持续开展。五是关于加强人才政策创新的建议,启动人才工作立法的建议。今年4月我市已经启动了人才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随后将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争取尽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六是关于加强政府对人才政策领导的建议。市委组织部是我市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健全人才公共服务平台,丰富服务内容,简化服务流程,大力实施“互联网+人才服务”改革,利用互联网手段,积极推动人才服务均等化,使企业和人才办事更加便捷。

第20150223号提案答复摘要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王鸿利委员提出关于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的建议提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摘要如下:关于“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首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凡是符合相关依据和标准的“过劳死”案例,均可进行工伤认定。其次,我市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目前统一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这两部法规尚未将“过劳死”作为一个单独条款纳入工伤情形的范畴。关于“严格落实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的问

题。我市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历来重视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劳动用工情况的监察。一是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二是将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纳入各项劳动监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下阶段,我市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继续开展隐患排查,严格执法。

第20150073号提案答复摘要

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汪洪、陈志洪、罗安娜等委员提出 “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提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摘要如下:一、关于健全和完善女性保护相关立法体系的建议,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体系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等对相关问题已做了明确规定。政协委员的相关建议是对进一步保护女性权益的有益探索。建议相关部门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如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们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我市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在每年7月、12月开展的全市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中,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列为重点检查事项;二是涉及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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