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所投产品要求
6.1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优质产品。产品及其辅助装置设备的品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符号来表示。
6.2投标人若是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其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 6.3投标人必须具有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安装代理或经销资格以及生产厂家产品相关文件,所投标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的生产、代理或经销证明等文件。
6.4投标人应当说明与本项目类似的其他项目的业绩、售后服务人员组成和服务计划。 7.项目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详见该磋商文件“第三部分技术方案要求”。 8.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
8.1中标单位对所提供设备实行保修服务,所提供的主要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8.2中标单位负责产品维修,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9.验收要求
9.1验收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9.2验收要提供的必须的技术资料 a、合同副本; b、产品清单。
9.3验收人员,要有三方人员参加,即供货单位、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参加。
10、本次投标注意事项
10.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10.2、此次招标报价除设备价格外还包括送货、税费以及后续服务费用等。
10.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赣计收费字【2003】76号》文件规定标准向招标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此费用不予退还)。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构成
⑴招标公告; ⑵投标人须知; ⑶采购要求; ⑷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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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货物需求一览表; ⑹开标一览表(格式); ⑺投标文件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应认真审核《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及要求,如发现表中技术参数、配置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2.2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答复,根据需要,该书面答复内容同时分发给其他投标人,并视为本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2.3 本磋商文件解释权由招标人负责。 13.磋商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13.1 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招标人根据需要,可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并视为本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3.2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招标人将不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有关网站关于该项目的最新信息。
13.3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14.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投标将被拒绝。
14.2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磋商文件中涉及招标项目的价格、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数量、售后服务及其它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作出响应。
15.投标的文字及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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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所有来往函件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15.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6.投标文件构成
16.1投标人编写的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6.1.1开标一览表(按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开标一览表”格式和本须知第14条要求填写);
16.1.2投标文件:
16.1.2.1投标函(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 16.1.2.2法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 16.1.2.3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16.1.2.4技术规格偏离表(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 16.1.2.5商务条款偏离表(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 16.1.2.6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6.1.2.7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6.1.2.8货物合格证明文件(按本须知第21条要求提供);
16.1.2.9资格及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身份证原件)、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相关产品厂家授权书等其他证件;
16.1.2.10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16.1.2.1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7.投标文件格式
17.1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等格式详细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
17.2在开标一览表中,投标人应详细标明所提供的货物及部件名称、品牌型号、技术参数、配置、产地、生产厂家、数量及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标准号。 18.投标报价
18.1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上标明单价、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8.2投标报价指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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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售后服务、培训、税金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 19.投标货币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0.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清晰反映企业法人本年度年检情况记录和经营范围,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产品生产厂商产品授权书原件(经销商);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声明及文件资料。 21.货物合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还应提交根据本招标项目要求提供证明货物和手续合格性的文件及资料。它们可以是:
⑴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格和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实行强制标准认证的证书(实行强制标准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均为复印件);
⑵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⑶设备或产品保证供货有效证明; ⑷产品销售授权书或代理证书。 22.投标文件的书写及签名、盖章要求
22.1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否则其投标无效。
22.2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22.3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
22.4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名、盖章处逐一签名和加盖单位的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22.5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并在文件左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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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投标文件模糊、投标内容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 23.投标保证金
23.1 为保证招标工作有效而顺利地进行,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到招标人处。对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3.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返还;若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不能交付合同所规定的设备,政府采购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二年。
23.4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我们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3.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3.4.2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活动的。 23.4.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24.投标的有效期
24.1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日期后30天内有效。
2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及投标截止时间
2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在每个文本封面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以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等内容。
25.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一并装入投标文件袋中加以密封。投标文件袋要在封口处签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25.3投标文件袋上都应写明: ⑴ 采购机构: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⑵ 项目名称:宜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电梯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 ⑶ 项目编号: JXYCCG-2016-106(ZC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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