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发企业卫生许可证
167、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68、 医疗执业监督的相对人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169、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年校验1次
170、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申请合作期限不得超过(20)
年,期满后如需要可申请延续
171、 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方可申请
个体行医
172、 终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得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重新注册)
173、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得有效期是(5年)
174、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证)
175、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
176、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7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178、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总投资金额不得少于(2000万) 179、 国家提倡自愿现血健康公民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180、 血站对献血者采集血液,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18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
辖区内的单采血浆站检查不少于(2)次
182、 血站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前继续教育。 183、 〈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
少保存(10)年
184、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185、 血站的临床用血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
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86、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审批
187、 血站人员任职要求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
总人数的(75%)以上
188、 根据〈献血法〉的规定,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除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10万)以下罚款
189、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得,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190、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得,处(5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1、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
执业登记
192、 〈血站执业许可证〉得有效期为(三年)
193、 医疗机构在应急用血需要时,临时采集血液后应在(10)天内
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94、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27条规定,血液发出后,受血者于供
血者得血样保存在2-6设施度,至少保存(7)天
195、 单采血浆站得合格血浆者应为(年龄18-55周岁)得身体健康
得本地固定居民
196、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后应在(1小时)储存在-25度得冰柜内 197、 单采血浆站职工总数不少于(15人)
198、 供血浆者两次供血浆得时间间隔为(大于等于14天) 199、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后应在(6小时)内冻存成型 200、 单采血浆站站长应该具有(中专以上)
201、 卫生部〈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规定,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者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得比例为(30%)
202、 依照〈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规定,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配备
得单采血浆机不少于(12)台
203、 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查处的活动。
204、 按卫生监督的对象分类,卫生监督包括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
生监督。
205、 卫生监督行为一经生效,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
意变更和撤消。这是卫生监督行为确定力的体现。
206、 卫生监督行为因法定事由而被依法废止,由此给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适当补偿。
207、 卫生行政处罚按照地域标准行使管辖权,其具体标准是违法行
为地。
208、 M省X市的Y县卫生行政部门与M省J市的K县卫生行政部
门因管辖发生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应报请M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09、 当事人对某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有异议时,应向原处理
该事项的卫生监督机构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210、 200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和形式、制度建设、组织领导,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做出了更具体的部署,进一步促进了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211、 在我国最早以法律形式确立行政执法告知制度,是1996年3
月17日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
212、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规定:“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
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该规定的目的是发挥好听证的内部的监督作用。
213、 卫生监督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214、 对“较大数额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没有
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较大数额”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规定。
215、 合议是指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案件调查完毕,并写出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后,由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处罚内容、法律依据等进行讨论、分析,并形成综合处理意见的一种审议制度。
216、 合议主持人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合议参加人员,合议参加人员应
包括该案的“办案人员”。
217、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工作。 218、 听证程序中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219、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担任一定级别的特定职
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 “当卫生监督员符合法定回避条件,但既没有当事人申请,该
监督员也未自行回避时,有权机关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这属于回避中的职权回避。
221、 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证据,其证明力的表述是原始证据优
于传来证据。
222、 1997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是我国卫生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指出了我国卫生监督体制的发展方向。
223、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