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新形势的需要,2000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商中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开始了公共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224、 2000年7月财政部、计委与卫生部下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
策的意见》,明确了政府对各类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范围和补助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要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225、 2005年6月,卫生部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
226、 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
法行政。
227、 在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中,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228、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
见》(财社[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229、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综合设置的原则,利用现
有资源,健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
持机构的管理。
230、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中共、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231、 《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规定录用卫生监
督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卫生监督员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和印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32、 卫生监督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法律和业务知识、工作
能力、工作质量等。考核结果与评价应通知本人,并存入卫生监督员管理档案,将其作为考评、奖惩、晋级、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233、 《传染病防治法》界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
传染病疫情时的职责和任务。
234、 迄今为止,卫生部发布实施了190项行业卫生标准。WS是行
业卫生标准的代号。
235、 迄今为止,卫生部发布实施了442项食品卫生标准。GB是国
家食品卫生标准的代号。
236、 截止到2005年,我国国家环境卫生标准已经发布的有13大类
159个。化妆品卫生规范不在国家环境卫生标准范围内。 237、 职业卫生标准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对职业活
动中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卫生要求作出的技术规定。
238、 食物中毒采样一般要求采集的样品应具有典型性。
239、 仲裁检验的抽样,要求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
样,如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抽样方法的,应当首先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抽样方法执行。
240、 危险性评估中危险性特征描述是对有害物质发生的概率及其产
生的有害作用的严重性进行定性定量估计。
241、 与法制监督相比,卫生监督稽查更侧重于事前监督和动态监督。 242、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应当于稽查结束
之日起10日内,将稽查结果形成稽查建议,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反馈给卫生监督机构。
243、 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被稽查单位在接
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且还要将整改情况报告稽查单位。其时限要求是30日。
244、 对于造成卫生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一般情况下由行政执法
人员所在机构根据情节做出处理,但不能开除公职。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对发现的涉及卫生监督员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严格履行请示报告程序。所移送案件必须得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245、 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开展现场调查,是履行卫生监督稽查职责的
需要。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向管理相对人了解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责情况时,应当以卫生监督员的身份,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件。
246、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和内容。 247、 卫生行政许可的设定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
规定和法定权限。
248、 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1月17日起实施。 249、 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的内容分类,可将卫生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
可和资格许可。
250、 对许可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卫生行政
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权受理申请的机关申请。 251、 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性质呢感许可证发放期限未作特别规定
的,应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252、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
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53、 因撤消卫生许可,可能会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卫生行政
部门可不予撤消。
254、 根据卫生监督检查与相对人活动的时间关系,卫生监督检分为
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255、 卫生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了解或查明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以
及执行卫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情况。
256、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
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的发生而实施的强制性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257、 在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中,预防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制
止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保障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根据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的不同划分的。
258、 《职业病防治法》第57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
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可以采取封存临时控制措施。
2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等措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60、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
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发生,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临时性控制的措施。 261、 根据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的不同,可以把卫生行政强制
措施划分为预防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制止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保障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262、 被法律授权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有偿服务。
263、 在需要制止卫生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