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高峰林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用房)(5)

2019-03-04 12:56

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除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

本工程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安全使用有效期为18个月。 5.1基坑监测项目 5.1.1 基坑监测规定

(1)基坑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基坑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①支护结构水平位移。 ②地下水状况。

(3)基坑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5.1.2 仪器监测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有关规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1—1进行选择。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表 5.1—1

基坑类别 监测项目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周边建筑 竖向位移 倾斜 水平位移 周边建筑、地表裂缝 二级 可测 应侧 应侧 宜测 宜测 应侧

5.1.3 巡视检查

(1)基坑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施工员陈俊延、杨应林进行巡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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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做好记录。

(2)基坑施工和使用期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周进行一次巡视检查。 (3) 基坑巡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

2墙后士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

3基坑有无涌士、流沙、管涌。 ○

重点监测基坑东侧靠近鱼池部分坡面有无渗水。 2)施工工况:

①开挖后暴露的士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②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等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③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④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周边环境:

基坑东侧靠近鱼池部分坡面有无渗水。

4)监测设施:

①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②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③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3)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4)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5)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5.2基坑支护监测点布置 5.2.1 监测点布置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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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2)基坑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3)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5.2.2 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布置

(1)从基坑边缘以外 1~3 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2)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7)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剖面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剖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8)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2.3 基坑边坡位移监测点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 5.3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5.3.1 一般规定

(1)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2)变形监测网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②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③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的稳定性。 (3)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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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③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4)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②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③固定观测人员。

④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5)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规范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5.3.2 水平位移监测

(1)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极坐标法等;当测点与基准点无法通视或距离较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2)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的有关规定,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宜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O.5mm。

(3)网喷边坡顶部、基坑周边管线、邻近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 5.3.2—1确定。

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表 5.3.2—1

水平位移 报警值 累计值D(mm) 变化速率υD(mm/d) D<20 υD<2 ≤0.3 20≤D<40 2≤υD<4 ≤1.0 40≤D<60 4≤υD<6 ≤1.5 D>60 υD>6 ≤3.0 监测点坐标中误差 注: 1 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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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2;

2 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先按变化速率报警值的要求确定;

3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

5.3.3 坚向位移监测

(1)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2)网喷边坡顶部、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筑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5.3.3—1确定。

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表 5.3.3—1

竖向位移 报警值 累计值S(mm) 变化速率υS(mm/d) S<20 υS<2 ≤0.15 20≤S<40 2≤υS<4 ≤0.3 40≤S<60 4≤υS<6 ≤0.5 S>60 υS>6 ≤1.5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注: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是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的高差中误差。

(3)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附合水准路线。 5.3.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1)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宜采用在墙体或土体中预埋测斜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

(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宣低于O.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O.02mm/500mm。

(3)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②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防止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③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实。 (4)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量测,每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

(5)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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