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毕业论文
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国家把对商业贿赂的检查监督权授予给了工商部门,但是目前面临被支解的现状,也就是说,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 不仅有工商一家依法查处, 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相应执法的权利。行业监督部门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方式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出现。而法律虽然并不容商业贿赂行为,但由于历史文化背景造成人们在心理上对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有一定的容忍度,使得很多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使得监管措施实际上作用甚微,反而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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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杜绝商业贿赂的几点建议
前面主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多方面分析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征、社会危害、出现原因,都是为了能及时找到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措施,因此,从当前国内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以下几点治理建议。
(一) 制定专门的部门法,明确商业贿赂行为
针对目前国内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状况,我们很清楚,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概念,便无法对相关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为尽快解决现有的商业贿赂立法散乱的现状,应制定一部专门的部门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专门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手段具有隐蔽性,时常“推陈出新”,必须需要一个清晰而准确的罪名,再用列举的方式,或者确定性的原则进行规制,从立法手段上减少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商业贿赂行为广泛地存在于多个领域当中,对容易出现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进行专门的打击治理,以收到良好的效果。这种“一对一”的做法将是对反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强有力的治理措施,能尽快解决国内缺乏专门的《反商业贿赂行为》在立法方面的不足。[7]
(二) 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
商业贿赂的主体涉及到众多方面,而国内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把所有的违法犯罪主体囊括其中,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应夸大商业贿赂主体的范围,并严格依法行政。我国对贿赂罪主体的规定较狭窄,无法对现实情况中所有的商业贿赂主体进行规制,尤其“国家工作人员”一语的限定,对大部分的商业贿赂行为容易排除在外,不能够真正起到限制的作用。而且在实际当中,许多贿赂不是针对本人进行,而是通过其配偶、子女,这是在立法当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通过对主体明确的认定,方能弥补现有的漏洞。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应主要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加以研究,完善商业贿赂主体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对象,起到违则必罚的效果。
(三) 将贿赂的内容扩大到非财产
从国内外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规定来看,商业贿赂的形式远远不是局限于财物,更多的则表现为其他隐蔽性更高的非财产性形式,这主要是受到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发展的影响。非财产性行为有逐步成为主流行为之势,不容忽视。而国
[7]闫宝龙,石磊.商业贿赂的成因探析与对策建议[A].山东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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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上规定太过单一,存在很大漏洞。针对提供性服务、帮助就业等行为,有必要将贿赂的内容扩大到非财产,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形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法制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规制。比如我们可以将帮助就业纳入法律之中,用法制来进行规范。当发生帮助就业之贿赂行为时,给予相关利益人撤销任职,限制就业等其他行政,民事处罚。
(四) 明确相关执法部门职责并严格依法行政
对商业贿赂行为应进一步加大制裁力度,仅仅局限于没收违法所得不能起到有效作用。应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的经济制裁,提高罚金数额,起到强的震慑作用,同时明确不同的商业贿赂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措施,做到行为有别,处罚有度,使违法犯罪分子心服口服。同时应明确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做到执法有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执法部门能清晰认识到其职责所在,以利于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制裁,从执法角度紧闭“商业贿赂的大门”。[8]
(五) 尽快制定出关于反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从当前的商业贿赂行为现状来看,越来越多的跨国性违法犯罪出现,却没有准确的处罚依据,应尽快制定出关于反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使得国际性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能得到有效治理。面对肆无忌惮的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制定统一的《反跨国商业贿赂法》。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立法文件存在明显不足,立法层次上较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 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惩治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跨国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六)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实行部门问责制度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对反商业贿赂的有效保障,强有力的执法并不是反商业贿赂行为的全部,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统一有效行使监管权,建立一套完整的反商业贿赂监督管理机制。如将监督权统一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有利于及时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措施,防止“多头执法”现象的出现。同时建立部门问责制度,对监督部门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无论是“未执法”还是“执法不严”都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从领导决策层到具体执行员,应明确具体责任,从“内部治理”到“外部治理”,实现从内而外的有效治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8]李晓芳.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与对策探析[J].审计研究201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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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至此,《杜绝商业贿赂的对策》顺利完成。在研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如发现文章中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提出的几点经济方面的立法建议未和前文的商业贿赂缘由相对应,经查询国内外参考文献,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已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完成的《杜绝商业贿赂的对策》现已没有较明显的瑕疵,针对反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作了简单的探讨。
伴随经济的发展,社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各种经济行为。国内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利益立足点不同、价值观不同等导致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呈现不同的形式,且由于本人知识有限,仅在经济法层面对反商业贿赂行为对策作了简单的探讨,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其效果还有待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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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M].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4 页.
[2] 赵秉志.商业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修改[J].《人民检察》2006 年7 月(上),第32 页.
[3]温雷.论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D].中国知网,2011年4月. [4]汪晶.关于我国商业贿赂现状的法律分析[D].中顾法律网2006年版. [5]李登峰.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完善探究[J].《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05期. [6]崔佳,杨永峰,冯占山.论商业贿赂犯罪及其治理设计[J].社科纵横2010年6月第25卷.
[7]闫宝龙,石磊.商业贿赂的成因探析与对策建议[A].山东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8]李晓芳.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与对策探析[J].审计研究201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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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随着本科生活临近尾声,几个月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将结束。在指导教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顺利的完成了《杜绝商业贿赂的对策》。
在论文设计的过程中,指导老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严谨求真的作风来要求我们每一位学生,从选题到设计到完成,指导老师给予了我正确的指导和极大的帮助,使得我在设计当中少走了很多弯路,在顺利完成毕业设计的同时更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对原有的理论知识能够很好的与实际结合起来运用,也大大的提高了我的动手能力,使得我对以后的工作充满了信心。
在此我由衷的向我的论文小组长及指导老师再次表示感谢!并要向那些给予我极大帮助和支持的同学和老师表示感谢。今后我会以此次的毕业设计为起点迈向更远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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