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证明,连同申报材料送区职改办。区职改办负责本地无主管部门单位和非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并在区人力社保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
(四)材料送审
区职改办负责我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分别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评委会挂靠部门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评委会挂靠部门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在限定时间内未补充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评委会挂靠部门须将申报人员名册汇总后送区职改办审查,申报人员名册未经核准签章,各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委会评审。
区级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在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试,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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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挂靠部门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区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2)。
评审通过高级资格的人员名单同时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和评委会挂靠部门公众信息网公示;中级人员名单由区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评委会挂靠部门在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将代拟的任职资格通知,分别报同级资格审查部门核准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挂靠部门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
任职资格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评定结果通知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完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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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审。
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复审: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2﹒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申请复审者须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提交书面复审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职改办审核同意,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复审通过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专业技术资格,且不得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办职称证书,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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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 2﹒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 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4﹒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各级审查部门。
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要强化“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同时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1﹒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2﹒为挂靠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供便利的; 3﹒故意不按规定层级和规定程序报送材料的; 4﹒审查材料把关不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三)评委会及挂靠部门。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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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不坚持评审程序,不按规定越级收受评审材料等;
2﹒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
3﹒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4﹒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关事项
(一)各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挂靠部门应积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答、申报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余岗位才能组织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者;
2.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 3.应用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申报。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
进一步弱化论文要求,除高校、科研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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