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专题研究(答案)(1)(3)

2019-03-04 14:34

如今,中国的社会管理机制并未有效实现,解决NGO在我国的发展困境首先需要NGO自身的机能反应推动组织的成长,更重要的是要着重解决好政府和NGO之间的关系,政府应当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的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来能够突出解决好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问题。

目前在政府在保证NGO公共性质,发挥NGO作用上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要政府赋予NGO一定的权力,合理划分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政府应主动建立与NGO的组织分工与合作机制,从而给予NGO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其自身活动的展开和组织的推广发展。

第二是促进NGO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完善对NGO立法体系建设,强化外部管理。目前我国对NGO的立法应该成为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里面应当包含这么几个层次:以宪法为基础,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权应当成为发展NGO,确立政府与NGO关系的基本依据;与宪法相衔接的非政府组织基本法;与行政法相衔接的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相衔接的地方行政法规;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从而保障NGO在法律框架下正常运作,实现其自身存在合法性。在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方面要建立新的监管机制,并且要注重强调法制观念,保持NGO的单一性,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实现开放透明的管理。通过有效管理从侧面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合理性运转,从来促使大众接受和认可NGO的组织活动。

第三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导致NGO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NGO在社会更深层面的推广和发展,所以政府有必要在准入登记管理上做出改变,适应现代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改变现行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逐步实行单一的登记制。政府部门可以设置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登记处”等机构负责对非

政府组织的审查,登记,监督等实行统一的管理,尽量简化NGO的注册登记和注册程序,使大量具备存在合理性的NGO能够参与到社会管理上来。

四是加强各管理主体的互动。NGO通过提升自身的公开性、透明性、竞争性,实现对政府的社会监督,并通过一定的合理渠道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影响政府政策。同时NGO内部也要完善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的评估和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NGO的非营利性、使命与战略、项目以及组织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

此外,政府机关应当明确政府与NGO之间的关系,理顺二者的利益关系,界定好二者的权责关系,确立政府与NGO互信关系以及实现二者关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加对NGO的培育和发展,加强NGO的管理,强化NGO对政府管理的参与,实现政府与NGO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不仅仅需要依靠着NGO自身成长发育和规范,更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多的义务。

2、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就必须正确界定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要做到这一点,你认为政府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要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就必须正确确定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事业单位、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1)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管理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社会服务,任何背离这一根本价值的政府行为都必然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政府在社会中的作用应当定位在除了政府必须行使政治统治职能之外,社会管理职能是有限度的,政府只管理社会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社会事务,而那些凡是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的领域,政府放手让他们自己去管。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垄断

所有的社会权力,不能包揽所有的社会事务,必须分权给社会,否则政府就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2)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重要内容。政府与市场在各自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市场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它在资源配置方面优于政府;政府是以权力为基础的,它在规范市场和公平方面优于市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是依法管理,是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是按市场规律进行管理,是低限度的干预。同时,政府必须弥补市场的失效,不能经常用行政手段去干预市场,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起来。(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求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资格进入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有灵活的应变能力,要有自主权和自决权。政府除了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之外,其他的权力都应该归还给企业。政府与企业分开,政府不再扮演企业经营者的角色,有利于廉政建设。政府一般不直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为行政权力进入市场是没有竞争对手的,必然造成垄断。(4)正确处理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事业单位是我国比较特殊的现象,这些年来,政府对它们进行了改革。在我国除了确保基础教育和基础科学研究之外,其余的都可以走入市场。事业单位面临的老大难问题是单位制。就是单位办社会。现在必须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这些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5)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是指除了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类社会组织发展很快,在社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能够减轻政府的负担。许多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都由它们承担。它们是社会自组、自助、自理的组织。尤其是社会中介组织,起着沟通与桥梁的作用。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方便了公众。政府放手让中介组织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这些社会组织虽经授权有行政管理职能,但它们并不

是政府,也不是变相的政府。(6)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在任何社会中,政府为公民提供服务,公民离不开政府。尤其是现代社会,许多事情公民更无法离开政府,必须靠政府予以解决或给予帮助。但政府对公民的责任是有限的,不能像在全能政府条件下,政府包揽一切事务,政府必须摆脱那些不应该由其管理的而应该由公民自理的事情,只有那些确实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不能自理自立的,政府应该给予帮助。政府不能对公民负责一切,公民也不能事事依赖政府。政府责任有限,公民必须自立自理。

3、为什么说依据公共行政的精神,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是公共行政的一种责任?

答:传统的公共行政的评价仅仅以经济和效率为标准,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价值问题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柏拉图认为,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即公共管理者可以做到价值中立,可以没有价值倾向。但是,亚里士多德却不这样认为。他认为,公共管理者必须依靠一定的实体规范(价值)来指导他们的行为,而公平应该作为这一指导原则来加以运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最初是起源于他们对于法官角色的不同认识的。柏拉图认为,在审判时,法官可以简单明确的适用法律。而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法律的每一次适用。都意味着对法律的进一步阐释。对此,德沃金有他自己的解释。为了避免中立适用法律和毫无根据的依据个人偏好适用法律的混乱,德沃金主张,法官应该根据依据他们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来阐释法律。格鲁伯则主张运用交换模型通过控制预算来约束公共管理者的行为。而对于如何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朋友和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开对话才可以实现平等。因而,有一种观点为其提供了方法,强调过程的平等。认为,如果做出决定的过程是平等的,那么做出的决定也是平等的。因而,提倡公众的参与过程。罗尔斯则认为,必须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参与到决定中,并

且占到弱势群体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不时地采取弱势群体的立场。公平作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一个价值追求,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如何使平等能够真正在实践中得到彰显,还是一个必须在实践中的解决的问题。

公平已经毫无疑问的成为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的第三个支柱,一个更具有描述性的理论应运而生——社会公平的复合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平的类型包括:单纯的个人公平、分部化的公平、集团公平。对公平的领域(即什么应该公平的分配)的界定可大可小,受分配(以公共机构的资源为基础)和诉求(以申请人对平等的要求为基础)的制约。并且公平的领域总是在不断地转移、聚合或分散。而机会的平等可以分为外预期的机会平等和手段的机会平等。作者通过对公平的复合理论在就业、合同、政府服务领域的运用为我们分析了具体的例证。公平理论被逐渐运用于政策分析领域。研究表明,公共行政人员愿意致力于实践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原则指导着我们对公共行政精神的理解,它要求我们既要高效又要公平。

代际之间的社会公平的逻辑是以集团为基础的,从收益和成本、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的角度展开分析。总之,依据公共行政的精神,考虑后代的利益是公共行政的一种责任。 4、我国应该如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

答:实行政府绩效评估是政府管理改革发展的基本趋势。政府绩效评估既是行政管理的有效工具,又是一套系统的制度安排;是一种以绩效为核心、以科学测评为手段、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为最终标准的新型管理模式。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构建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要看经济建设的成果,经济增长的总量,又要看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要看当前的发展,也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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