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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著作权法目的/利益平衡/著作权/公共利益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具体就著作权法而言,它体现为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是通过确立专有权而激励作品的创作、知识与信息的共享等。实现著作权法的目的需要建立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著作权法通过确立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公有领域的构建、权利限制等制度设计与安排,建立了这种机制,从而使其能够实现其立法宗旨。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而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著作权法有其特有目的。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中的表述有所不同,在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法需求,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和文化进步的社会目的方面,是基本相同的。鉴于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拟将从知识产权法目的入手研究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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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法的目的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等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没有对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法将失去重心和基础,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也将无从实现,因为知识产权法首先是一种激励机制,只有充分地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知识产品。 [1]激励机制在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功能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1993年诺贝尔奖获得者诺斯指出:人类在其整个过程中都不断地发展新技术,但速度很慢,而且时断时续。主要的原因在于,发展新技术的刺激偶尔才发生。一般而言,创新都可以毫无代价地被别人模仿,也无须付给发明者或者创新者任何报酬。技术变革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直到相当晚近未能就创新发展一整套所有权。 [2]知识产权法正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的良性机制。这种良性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首先表现为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地位和专有权利。表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上,是充分保障和确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则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科学、文化进步与经济发展。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整体的社会利益的追求,也是知识产权法的社会目标。确实,知识产权法是基于总体的社会利益而为原创的革新和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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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应用提供激励和奖酬的。在考察知识产权的社会目标方面,这与有形的私人财产权显然不同。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两个方面。这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加以实现的。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有合理而适当的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收回知识创造的成本并获得必要的利益,从而达到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扩散和传播的目的。由于知识产品的产生源泉是知识产品生产者,如果不尊重知识创造者的劳动、不给予其以必要和充分的法律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创造热情就会受到极大打击,从而使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无源之水。正因如此,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宗旨首先体现为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 [3]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知识产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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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智力创造者的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 [4]以著作权法而论,它涉及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和艺术的各个方面,不能专注于作者权利的保护,而应顾及广大使用者的利益。知识产权法要同时实现保护私人权利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需要调整好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被及时地、广泛地传播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功能即是要协调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方面利益冲突,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之处于系统优化状态。知识产权法同时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双重职能和目标,两者并行不悖。甚至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法运转的中间的过程,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与文化的进步才是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的。 [5]所以,从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来看,一方面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必须重视与保持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从经济效率上看《,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实现了在长久的社会利益与承担短期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平衡。
二、著作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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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述的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当然也完全适合于著作权。具体到《著作权法》来说,是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两方面内容。
(一)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和侧重点。总的来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著作权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而有所区别。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对作者的保护十分重视,甚至著作权被视为作者权,因而著作权法的目的首先是充分确保作者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给作者的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例如,美国1961年的著作权登记报告为促成后来的1976著作权法起了作用。在“著作权的目的”部分, [6]报告指出:正如在宪法中所体现的,著作权立法的最后目的是促进学习的增进和公共福利文化,并且授予给作者有限时间的专有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即著作权法的目的,是服务于增进学习和公共福利文化、公共利益。从这里也可以演绎出,著作权法的目的应当是充分保护作者和增进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使用、扩散的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换言之,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同样存在着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和促进在一般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