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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并行不悖的双重目标。以下将对这两方面目的进行讨论。
1.充分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法必须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确立作者在著作权中的主导地位。著作权法的沿革表明,作者取得著作权法中的主导地位是不可逆转的规律。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这是基于以下原因产生的:(1)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2)作者智力劳动的性质决定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产生;(3)在著作权诸权利主体中,作者是最直接、最重要的著作权主体,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人;(4)从著作权的归属来看,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5)从作为著作权人的作者与作为邻接权人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关系看,作者也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由上可见,作者在著作权法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权利主体,是作品首要的主人。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一定形式的专有权,是保护作者利益的基本形式。通过保障这种有限的专有权利,它被转化为一种对作者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激励。
从著作权的司法实践来看,确认作者等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获得公平的报酬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关键。例如,在美国Harper&Row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判决的评价即体现了这一思想:我们同意上诉法院所谓的著作权旨在增加而不是阻碍知识的丰收,但是我们认为,对著作权法中所确立的旨在培育原创性作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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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这种丰收的种子和果实的设想,第二巡回法院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尊重。基于著作权而产生的各种权利的目的在于确保对知识宝库有所贡献者能获得对其劳动的公平回报。 [7]
2.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还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通过研究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也可以发现,著作权法的正当性体现在对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利益的保障上。可以认为,著作权原理是基于这样一个观念,即著作权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对智力作品的创造和传播的支持。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目的,在很多著作权案件中体现了。例如,在Forgertyv.Fan2tasy,Inc.案 [8]中,法院指出:“著作权法通过保障接近创造性的作品,最后服务于丰富一般的公众”;在
TwentiethCenturyMusicCorp.案 [9]中,法院指出:著作权法的直接的效果是作者从创造性劳动中获得公正的报酬。但最后目的是,通过这一激励,为了一般的公共利益激励艺术创造性活动。 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学习。著作权法促进学习的公共利益目的体现于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文化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可能产生创造性作品的最广泛的生产和传播而促进知识和学习,而不是强调这些作品的价值。这体现了著作权法的重要的文化目的和文化政策。在促进学习的目的上,著作权法试图鼓励作品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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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的创作和传播。美国最高法院经常指出,把著作权赋予给作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手段本身。著作权法的最后的目的在于以赋予作者以专有权作为激励创作的手段,促进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10] 著作权法促进知识和学习目的的基本机制是激励创作和传播。对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激励则主要是使用市场的经济回报手段实现的。在市场经济回报层面上,激励作品的商业化则是关键性的步骤。著作权法赋予给作者的专有权允许作者对其作品的商业化,而不需要与复制者展开竞争,“从新作品的商业化中获得潜在的收入是一个促使作者投入必要的时间创作出新的作品的刺激”, [11]也是对新作品传播的刺激。著作权保护与促进作品的商业化具有重要的联系。虽然著作权保护在作品被诞生的时候即存在,此时却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回报,而是没有商业化的作品。鼓励作品的传播是作品商业化的现实选择。很多作品价值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作品商业化的基础之上的。著作权法的激励应当是创造的鼓励和作品传播的激励,如果从著作权法既鼓励作者的劳动又鼓励对传播产业的投资来看,这一点会更清楚。1988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关于著作权和新技术挑战的绿皮书》即体现了将传播产业的工业利益置于重要地位的考虑。为了促进作品传播,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像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一样,保护作品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应享有的权利, [12]另一方面则需要协调作者和传播者利益分享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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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实际上这转化为著作权法的一种工业政策。但是,这种利益平衡不仅只是工业政策的需要,也有更上一层的文化政策目标,这就是通过促进作品的被广泛地传播,实现著作权法增进知识和学习的目的。 (2)保留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保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被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同时也意味着著作权保护存在着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在专有领域,著作权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公有领域则是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作品的空间。著作权法的促进学习的目的也要求留存公有领域,因为公有领域的保留是为社会公众留下接触知识和信息的必要手段。
这里所说的著作权公有领域不是一个地域,而是一个涉及可以自由使用作品的概念。在著作权作品中,不是所有的部分都属于受到保护的范围,像思想、单词、数字,不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有限的财产权来控制包含思想和公有素材的作品,这似乎是从公有中取走了一部分。从这方面看,著作权是对公有领域的“侵蚀”。然而,这种“侵蚀”是被允许的,因为著作权的存在有条件——这种条件保障了著作权既留存了必要的公有领域,也保障了著作权的行使不会构成对公有领域的侵害。这是因为:第一,著作权的获得以作者创作出作品为前提条件,这意味著作权不能对于思想或者是公有领域中的东西主张权利;第二,著作权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这意味着作者创作出的作品具有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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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仅服务于留存公有领域,也服务于丰富公有领域。著作权法保留公有领域的目的与促进学习的目的是一脉相承的。丰富的公有领域对于增进知识储存,促进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知识储存都有贡献。因而可以说,著作权法从长远来说与公有领域相关。
(3)促进公众接近作品。促进公众接近作品的目的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考虑,也可以理解为默示授予公众接近作品的权利,即个人有使用著作权资料的权利。这种使用对于促进学习是很重要的,而作者的专有权所控制的作品基于著作权法所授权的目的而使该作品能被公众所接近。从著作权的垄断性特征看,著作权保护和对作品的接近是对抗的,正是基于此,著作权保护和公众对作品的接近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的矛盾。著作权的扩张强化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但也增加了公众接近作品的成本。易言之,垄断性的保护可以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但却限制甚至禁止公众使用和接近他们的作品,并且也限制了新作品的创作。为保障公众接近作品的实现,对著作权给予适度的保护非常重要,因为保障公众自由地使用作品所涉及的知识和信息也非常重要。
(4)促进民主文化。在当代民主社会,著作权法还有重要的促进民主文化的目的。前面探讨的著作权法的几个目的,在民主社会中相应地转化为增进民主文化的政策目标。著作权法促进了信息和教育资源的创造和分配。在支持一个创造性表达的市场中,著作权法旨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