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更能凝聚巨大的力量,公民和社会民间力量的参与也有利于树立公民的责任感,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社会动员的长久机制,确立民间组织、慈善组织参与救援的地位和方式,更有效的调动社会的整体力量参与应急处理。 第五,建立具有可行性的应急物资的保障性制度。我国现有的应急法中关于应急物资的筹备、应急场所的建设,应急资金的来源,应急人员的培训等,应急演练的效果,规模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很多制度形同虚设。必须加强应急管理法律的具体可行性,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不能只是笼统的规定应急物资的保障性制,应急法律是我国应急管理指挥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的法律依据,如果应急管理法律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势必使应急指挥机关的应急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受到社会的怀疑,不利于应急管理的进行,难以保障突发事件的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