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摘 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 题 词:亲亲相隐 容隐制度 拒绝作证权 父子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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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1、 2、 3、 4、 5、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
二 、 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
1、 2、 3、 4、
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 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
三、 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
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
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 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
结语
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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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亲亲相隐制度,即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行为不以罪论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典型制度,从春秋时期起源,在西汉时期正式确立,之后为历代所沿袭和发展,直到上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后同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一起被废止。考察世界各国当今及历史上的立法,亲亲相隐制度并不为中国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范忠信教授称之为中外立法之“暗合”。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关于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引入亲属拒绝作证权,可看作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一定程度上的恢复。
一、 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中国最早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记载出自《国语·周语》:“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其观点为君臣、父子之间不应该有诉讼发生,因为诉讼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会破坏君臣、父子之间是有上下层级这种伦常关系。
孔子最早明确地提出了“亲亲相隐’的主张。《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儒家认为建立社会秩序,“礼”比“法”更有效,所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恪。”《论语·为政》,提倡通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要求每个人各安其份以达到社会的和谐,而子证父罪的做法违背了儒家“亲亲”“尊尊”的纲常关系,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因此孔子认为父子相隐的做法更为合适。
《韩诗外传·卷二》记载了一则类似的故事:“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而好直,王使为理。于是道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父也,还返于廷,曰:‘杀人者,臣之父 1
张燕婴译注.论语·子路[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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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弛罪废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遂伏斧,曰:‘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之义也。’遂不去,刎颈而死乎廷。”然而石奢没有想过“令君失所倚,非忠也;君欲生之而赴死,亦非忠也。”因此可以看出只有容许“亲亲相隐”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对“亲亲相隐”做了进一步的讨论。《孟子·尽心上》中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己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履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2孟子认为舜不应该以天子的身份干涉司法,但另一方面即使抛弃天下也要对帮助父亲避免惩罚,重申了儒家推崇孝道,“亲亲相为隐”的思想。
2、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秦朝时期,因为在灭六国过程中,中央集权等法家思想居功至伟,故秦朝法律反对“亲亲相隐”,如“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商君书》);所谓“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然而根据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的相关规定说明秦代虽未确立起亲亲相隐制度,但同时也认识到了法律应对人伦纲常关系进行一定的考量。
汉朝初年统治者吸取秦朝“法令繁惨,刑罚暴酷,亲疏皆危,外内咸怨,绝祀亡世”的历史教训,同时结合当时“与民修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思想,开始重视“亲亲相隐”制度。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的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家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可以看出这个时期位卑者为位尊者隐不仅是一种权利,更上升成为了一种义务,不为尊者隐反而是一种罪名。另据《汉书·功臣表》的两则记载“汉武帝元朔五年,临汝侯灌贤坐子伤人首匿,免”“ 衡山王太子刘爽告父不孝,弃市”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仍然只是单方面的强调“子为父隐”,而不是双向的“父子相隐”。
至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黔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董仲舒引礼入法,提出的“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等思想,儒家思想对司法的影响逐渐扩大。《通典·卷六十九》记载: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罪?’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岭有子,蜾蝇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与《汉书·功臣表》中两个案例相比较,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重点不在于惩戒,而是对人性的一种 2
万丽华,蓝旭译注.孟子·尽心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6.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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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恤和关怀。之后,儒生们进一步对“首匿相坐”的做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盐铁论·周秦》写到:“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今以子株父,以弟株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株及无罪,无罪者寡矣。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在桓宽等诸儒生大臣的影响下,汉宣帝地节四年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此诏书在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彻底否定了“亲亲首匿相坐”,并且详细规定了相隐的范围及处理方法,因此,这个诏书标志着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正式得到确立。3
2、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成熟
三国南北朝时期继承了汉朝“亲亲相隐”制度,具体一个案例是南朝梁武帝时任景慈因出庭作证其父犯口诱罪,以“陷亲极刑,伤和损俗”被流放。但这个时期社会动荡,政权更迭频繁,各朝倾向于采取“重典以治乱世”,亲亲相隐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儒家士大夫对这个时期违背“亲亲相隐”原则的司法现象进行了抨击:汉末魏初之时,高柔、卢毓等人对“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东晋时卫展上书反对“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元帝采纳了他的意见;南朝宋文帝时蔡廓上奏:“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认为“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北朝魏大臣崔纂提出:“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虽然这个时期亲亲相隐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与传承,但另一方面,“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的在这个时期正式入律,说明儒家思想对立法的影响日渐扩大,为后来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做好了准备。
唐朝亲亲相隐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唐律疏议》首先在总则《名例篇》对“亲亲相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挃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同时《唐律疏议》在分则《捕亡》、《断狱》、《斗讼》等篇中亦对涉及“亲亲相隐”分别作了规定具体规定;如“其十律得相容隐者,不得令其为证”,“尊长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告子孙、外孙及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无论得实或诬告均不坐。”综上所述,《唐律》把“亲亲相隐”的范围扩大到了“同居相为隐”,并且对谋反、谋叛等情况作为例外情况排除在外,同时对容隐方式、减免处罚各种细节也规定的非常详尽,使亲亲相隐形成了一 3
《汉书·宣帝纪》第三卷,北京: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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