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剥夺。所以,在立法中引入亲亲相隐制度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
目前我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施政方针。而家庭作为构成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才能达到社会和谐。
亲情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其中的血缘关系、亲情关系使家庭关系得以存在和维持。关爱亲属、保护亲属,是亲情的自然延伸,是人性的自然流露,并已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亲亲相隐制度正是顺乎人类这种最真实的情感而产生的,如果妻儿告发丈夫或父亲是违反人性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揭发、相互举报、相互猜忌,从而造成了亲人形同陌路、相互批判、人人自危、日日胆战的局面。这不仅导致了人们亲情泯灭、唯利是图和同胞骨肉之间的相互争斗,而且导致了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家庭出现动荡与瓦解,使得整个社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局面。
亲亲相隐制度对人性的关怀避免了因大义灭亲而导致的夫妻反目、父子互质、兄弟相残局面的出现,防止了司法专横,缓和了社会矛盾。所以,亲亲相隐制度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
结语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我国延续了前后两千年之久。同时,当今世界各国也分别立法对容隐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其通过对人性的体恤关怀维护了家庭社会的和谐,树立了法律权威。我国最近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六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上述规定赋予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拒绝作证权,相较于之前提倡任何人都有作证义务的规定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我国目前刑法中包庇罪与窝藏罪的主体仍然将近亲属包括在内,所以我国当代亲亲相隐原则的完备依然存在较大的借鉴与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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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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