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题库
(防火监督)
一、填空(300题)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自(2012年11 月1日 )起施行。
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11、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2、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3、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14、(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5、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7、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1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19、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20、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21、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2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4、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25、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26、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
27、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28、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29、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3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3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2、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被催告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36、(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7、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39、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4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4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4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43、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4、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45、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一项(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4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48、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9、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5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2、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5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54、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5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7、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8、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59、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60、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6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3、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消防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6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66、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均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6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6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
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9、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7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7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7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7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人员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之日起(2)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7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7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77、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78、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79、违法嫌疑人不能按期参加消防行政处罚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8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8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
8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对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83、根据《消防法》规定,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依法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4、某娱乐场所因锁闭安全出口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罚,在一年内该娱乐场所又锁闭同一安全出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这一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85、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6、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8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90、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 91、听证主持人不能是本案件的(调查)人员。
9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93、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
执行。
94、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95、《消防法》共计规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
96、消防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六种。
97、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98、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9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案件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100、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102、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03、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且在本地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本地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104、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用于人员居住、生产经营面积较大的地下建筑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105、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1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不少于(2)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10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要做到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0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时规定,应检查火警优先功能,即摘掉一个探测器,同时给另一探测器吹烟,控制设备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109、防烟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高度超过(500)mm的梁、挡烟垂壁、防火卷帘等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110、(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11、(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112、没有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的一、二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
(2500)m。
113、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规定扩大一倍。
114、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2
m。
115、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含地下建筑和人防工程,其建筑面积不宜
2
大于(500)m;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米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116、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或室内的避难走道、避难层等安全区域,疏散门为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疏散门有时也是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