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18、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病房楼、旅馆等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119、疏散出口的内门、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120、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超过(3)层或者设置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121、地下、半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22、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廊、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123、高层建筑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24、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
125、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
126、疏散出口的内门、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127、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1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玻璃球洒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为68℃时,工作液的颜色为(红)色。 129、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医院,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病房疏散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距离为(25)米。
130、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13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必须分开设置。
132、不做吊顶的场所,当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133、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腹面下方应增设喷头。
134、喷淋系统的(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者有人值班地点附近的外墙上。 135、喷淋系统水力警铃的声强不应小于(70)dB。 136、在对湿式报警阀功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试水装置放水,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90)s内发出报警铃声。 137、在对湿式报警阀功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试水装置放水,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
138、喷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
139、喷淋系统连接报警阀进出口处的控制阀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 140、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 141、干式系统的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142、每个喷淋系统的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143、喷淋系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144、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水。
145、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46、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淋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147、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148、喷淋系统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
149、湿式喷淋系统和干式喷淋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15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
15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和其他可靠引水措施。
152、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153、在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进行检查时,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应能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启动(稳压泵)。
154、当采用(天然水源)作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水源时,除应检查其水量、水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155、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适用的环境温度为低于(4)℃、高于70℃。
156、(末端试水)装置的作用是测定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测定配水管道是否畅通以及测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况是否正常。
157、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30)s内投入正常运行。
158、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30)s内投入正常运行。
159、在检查中对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联动测试,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急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160、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161、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62、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储水设备的房间,室温应保持不低于(5)℃。 16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164、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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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166、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
167、对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触发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后,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168、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169、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建筑物的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170、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171、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
172、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厂房、仓库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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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建筑体积大于(5000)m的商店、旅馆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74、超过(5)层的办公楼、教学楼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175、建筑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楼、教学楼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2
176、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人防工程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2
177、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 17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17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18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18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2
182、布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183、布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各个厅、室的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
184、设置在四层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185、除录像厅、放映厅以外的其他歌舞娱乐场所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
(0.5)人/平方米计算确定。
186、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平方米计算确定。 187、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188、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189、商场营业厅单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米。
190、网吧的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疏散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4米; 191、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92、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193、多层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94、自然排烟口距其所在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195、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19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97、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98、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99、设置在疏散走道地面处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00、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地面处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01、设置在楼梯间内地面处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0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20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0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205、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206、袋形走道处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207、走道转角区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208、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
209、汽车加油站中经对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后,总容积为210m的加油站属于(一级)加油站。
3
210、汽车加油站中经对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后,总容积为150m的加油站属于(二级)加油站。
3
211、汽车加油站中经对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后,总容积为90m的加油站属于(三级)加油站。
212、汽车加油站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13、汽车加油站内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14、汽车加油站内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
3
215、一、二级汽车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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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三)级汽车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 217、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218、汽车加油站内的钢制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219、人防工程内设置的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应符合密闭要求,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220、人防工程内的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邻近)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 221、人防工程内的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222、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力设备。
223、人防工程的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24、人防工程内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225、人防工程内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26、设置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227、当人防工程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30)s内供电。 228、人防工程的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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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30、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
231、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能以手动或自动两种方式完成相应的联动控制功能,能指示手动或自动操作方式的工作状态。在自动方式操作过程中,手动操作方式(优先)。
232、火灾探测器全部清洗,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的时间是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进行一次。
233、属于二类高层建筑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34、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符合要求供电。 235、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符合要求供电。
236、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237、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23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39、消防控制室内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40、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24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242、点型火灾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43、点型火灾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4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面高度(1.5)m处。
2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46、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47、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48、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当管道内排出的烟气温度达到(280)℃时,阀门自动关闭。 249、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50、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51、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52、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53、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装修材料。
25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55、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纸、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56、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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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单位重量小于300g/ m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58、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七)类。
259、当气体灭火系统设置自动启动方式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 260、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其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6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其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262、在对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启动功能进行检查时,应先(关断)有关灭火剂贮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上相适应的指示灯泡、压力表或其他相应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的火灾探测器接受模拟火灾信号。 263、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烧表面进行灭火的泡沫灭火系统。
264、(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65、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266、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267、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根据其使用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三)级。
268、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269、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70、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71、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27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灭火器配置(一个)计算单元。
273、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274、灭火器A类火灾配置场所为中危险级时,每具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为(2)A。
275、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米,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276、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277、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278、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279、人员密集场所内配置的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280、灭火器A类火灾配置场所为中危险级时,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为(20)米。
28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米,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282、对于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场所,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时,修正系统K为(0.9)。 283、对于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场所,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时,修正系统K为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