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湖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 (试行)
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质量和水 平,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内容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 天为止,对孕 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减少孕产期合并症、并发 症和难产的发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和出生缺 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提高孕产期保 健服务质量为核心,筛选高危孕产妇、促进住院分娩为重点,实 行分级管理。 (一)孕期保健
对怀孕妇女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所有的孕妇应建 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对早孕妇女 进行孕早期卫生保健知识指导,避免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逐 步开展优生筛查;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 —4—
指导或转送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重点监护。
孕期检查次数:孕12 周(3 个月)、16 周(4 个月)、20 周 (5 月)、24 周(6 月)、28 周(7 月)、30 周(7 个半月)、32 周(8 个月)、34 周(8 个半月)、36 周(9 个月)、37 周、38 周、39 周、40 周各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城市至少8 次以上,农村 至少5 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出现异常情 况,及时检查。
1、孕早期(孕12 周内)
⑴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 等,推算预产期。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
⑵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 查、骨盆测量。
⑶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
能检查、B 超、HIV 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⑷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⑸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 时间。
2、孕中期(孕13~28 周)
⑴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
⑵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 胎动、有无浮肿。 —5—
⑶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 超,必要时作产
前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⑷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⑸做好孕中期健康教育。
3、孕晚期(孕28 周至分娩前)
⑴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 胎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
⑵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 超。 ⑶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⑷做好孕晚期健康教育。作好住院分娩的动员,确定分娩地 点。
(二)产时保健
1、产时保健(参见《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乡 级)》)。
2、早期新生儿保健。
⑴实行母婴同室,提倡母乳喂养。
⑵对高危儿和阿氏评分7 分以下者重点监护。儿科医生负责 诊治。
⑶出生72 小时后常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 (三)产褥期保健 1、产后访视
⑴访视时间:产后7 天、14 天、28 天各访视一次。 —6—
⑵产妇访视:了解产妇一般状况,包括精神、饮食、睡眠、 大小便、血压、体温等;检查宫高、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会阴 伤口愈合情况、观察恶露量及性状;了解乳汁分泌情况,指导产 妇正确哺乳,鼓励纯母乳喂养4~6 个月;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 产后并发症。
2、新生儿访视:观察一般情况,进行全身检查;指导计划免 疫、新生儿护理及科学育儿。 (四)产后42 天健康检查
1、产后42 天检查内容:乳汁分泌、会阴伤口、子宫复旧、 恶露情况,做好产后健康教育,指导避孕方法。
2、观察婴儿面色、精神、吸吮、哭声等,了解营养、发育状 况,并做全身体格检查。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 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所有的孕产妇进行 高危因素筛查,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附件1)评分。 (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及《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处 理和转诊原则图表》(附件2)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农村孕产妇 高危评分<15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随访,动
—7—
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为15~30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 负责管理,适当增加产检次数,动员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 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评分≥30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加强日常 监管,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转乡镇卫 生院负责定期随访,要求在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城区孕产妇高危评分≥30 分者由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监 护、管理及分娩。
(三)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 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 诊治延误。
(四)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
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将评分在30 分以上者于1 个月内报县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健院对辖区高危孕产妇进行 动态管理。城区评分在30 分以上者于1 个月内报辖区妇幼保健机 构。
(五)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城镇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
访,乡镇卫生院对农村高危孕产妇进行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的 产后访视由乡镇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六)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8—
乡(镇)卫生院将评分≥30 分的高危孕产妇及时上转。负责 转送和接诊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必须使用 《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附件3)。上级急救中心要及时 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 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 提高转诊的效率。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
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每年组织1~2 次孕产妇死亡 评审工作,制订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在辖区内设立1~2 个服务 半径合理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妇急救中心(见《湖北省县级 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各地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的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 按照《农村卫生财政补助政策》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业务 指导机构(见《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 1、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召开辖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工作。
3、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做好
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分析和反馈,为卫生行政部 门制订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9—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督导检 查。
5、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6、开展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孕产妇
保健管理,设立妇幼保健组,至少有2 名以上专职妇幼保健人员 从事基层妇幼保健工作。
1、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 查、管理和转诊。
2、负责辖区妇幼卫生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
3、定期召开村级或社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督促指导村级或 社区孕产妇保健工作,参加县(区)级工作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四)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村(社区)孕 产妇保健初级管理工作,配有专(兼)职妇幼保健人员1 名。 1、负责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孕产妇人数、出生人数、7 岁以 下儿童数,及孕产妇、新生儿、婴儿、5 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 时登记上报。
2、做好孕产妇保健初级管理工作,督促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
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动员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 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3、定期参加乡镇卫生院或区级工作例会。 —10—
四、运转程序(附件4、5)
(一)调查摸底:由村级保健员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 健人员调查了解本辖区内早孕妇女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督促定 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建册: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登记 并督促实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三)产前保健管理:农村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乡镇 卫生院、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产前检查,城市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 资质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产前检查。
(四)产时保健管理:由分娩医院负责收回《孕产妇保健手 册》,填写分娩记录,并定期上交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归档管理。 (五)产后访视管理:产妇的产后访视可由乡镇卫生院(或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完成,高危产妇必 须及时转诊。新生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五、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省级、市级每年至少
组织监督指导1 次,覆盖1/3 县;县级每年至少监督指导2 次,
覆盖所有的乡镇。监督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及各级职责 的落实、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实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等内容。 本细则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 —11—
附表:1、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
2、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处理和转诊原则图表 3、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4、农村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图 5、城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图 —12— 附表1:
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
危险因素项目 分值危险因素项目 分值 年龄≤18 岁或≥35 岁 15
孕晚期胎动、胎心异常(胎心率 <120 或>160 次/分、阴道流水超 过12 小时无阵痛 15
身高≤145 厘米 15
孕期发现任何异常(如严重腹痛、 高烧、严重呕吐) 15
体重≤45 公斤或≥7 公斤 15 按预产期提前两周临产或推迟两 周未临床 15
骨盆和脊柱、下肢骨骼异常 15 家庭贫困(按当地贫困线) 5 有心慌、气短、休息时心率≥100 次/ 分,皮肤巩膜黄染,厌食恶心,头痛、 视物不清,或其他内科疾病 30
使用当地和家庭可得的交通工 具,由居住地点到乡镇卫生院至 少需要一小时以上 15
面色、内眼睑苍白或有头晕眼黑 15 孕妇本人或丈夫为文盲或半文盲 5 牙龈出血或皮肤有出血点和出血斑 15 大家庭,家庭人口数多于4 人 5 流产史或带环妊娠 15 孕 期 危 险 因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