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系统管理细则(4)

2019-03-05 21:32

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调查了解辖区新生儿出生情况并登记。 (二)建册: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 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并进行登记。 (三)高危新生儿筛查: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新生儿进行高危筛查,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 构诊治。

(四)新生儿访视: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做好正常新生儿访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五)个案管理: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对高危新生儿实行个案管理,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六)婴幼儿期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由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省级、市级每年至少组

织监督指导1 次,覆盖1/3 县;县级每年至少监督指导2 次,覆盖 所有的乡镇。监督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及职责的落实、儿 童保健系统管理的实施、高危新生儿保健管理等内容。 本细则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流程图 —25— 附件: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流程图 正常新生儿

村级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 保健人员进行新生儿访视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进行个案管理 高危新生儿

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村级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掌握出生情况并登记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进入婴幼儿期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26—

湖北省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试行)

为加强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规范化管理,实现急救中心 在辖区内转运急救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

1、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设立1~2 个服务半径合 理的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妇急救中心。

2、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除妇产科 外,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及检验科等均须具备与中 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3、急救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许可证。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县级急救领导小组。急救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卫生局负责 人担任,副组长由“孕产妇急救中心”所在机构负责人和妇产科主 任担任。具体负责孕产妇急救的指挥与组织。

2、急救专家组成员由本县内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 科、麻醉科、检验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急救中 心所在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和参与孕产妇急救和相关急救技 术的定期培训。

3、急救中心成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 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27—

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的任务。 三、管理机制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应建立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 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 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窒息复苏、 产儿科合作、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 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孕产妇 急救工作流程图及业务培训等内容。

2、建立基础信息登记: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 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 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知识技能

1、基础理论: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 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 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 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 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 急救的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 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本知识。

3、基本技能: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具有识别和处 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穿刺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 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合理应用,新 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28—

五、人员资质

1、急救小组医护人员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相应专 业的执业资格。助产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妇产科执业医师或助产士 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2、急救中心的产科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业务量相适应。人数 不得少于8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 名,产科 主任应从事妇产科专业10 年以上,至少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

六、房屋设备

1、房屋、设备与药品要符合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的基本标准, 并设有适合危重孕产妇抢救的重症抢救室。抢救室应备有孕产妇急 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急救中心必备设备:救护车、麻醉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 心电图机、生化仪、影像诊断设备、供氧、输血、呼吸机、负压吸 引器、除颤仪、静脉切开包、综合性抢救箱等相应设备。

3、妇产科必备的设备:胎儿监护仪、开口器、舌钳、压舌板、 产钳、胎头吸引器、阴道拉钩、宫颈钳、产包、缝合包、清宫包、 宫纱、辐射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新生儿复苏 囊、新生儿暖箱等,并保持抢救物品处于功能状态。

4、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缩宫素、前列腺素类制剂、地塞米松、 西地兰、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速尿、纳 洛酮、硫酸镁、维生素K1、纤维蛋白原、止血芳酸、肝素、甘露醇、 碳酸氢钠、哌替啶、地西泮、晶体液、胶体液、库存血等。 七、病历书写

1、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 —29—

成。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 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2、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患者入院不足24 小时出院的,可以 书写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 小时内完成;24 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 小时内完成。

3、抢救记录:在患者病情危重抢救过程随时完成,记录抢救时 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 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 小时内完成。记录死亡时 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做好相应的 登记。

6、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 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 据实补记医嘱。 八、绿色通道

1、建立与辖区转诊单位的网络联系,有明确、通畅的联系电话 及联系人,建立登记本。

2、在辖区内公布专用的孕产妇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内设有醒目 的急救通道和抢救地点标识。

3、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4、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了解病情,迅速启动抢救小组, 携带急救设备与药品,5 分钟内出诊,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救或 转运。 —30—

5、危重孕产妇到达急救中心,5 分钟内由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

医师到场负责组织抢救,报告急救小组组长。

6、抢救过程中要保存全部药品的安瓿、资料,以备核对。 7、孕产妇急救中心对每例抢救病人均应进行分析,总结成功经 验和教训。将抢救结局反馈转诊单位,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与反 馈通知单》(见《湖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 九、信息管理

1、孕产妇急救中心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2、每季度填报一次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见附件1), 上报县卫生局。 十、质量控制

1、孕产妇急救中心,应将加强产科服务和技术质量,提高急诊 急救的能力,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发生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 重点。

2、建立完善的自查机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督导,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服务和技术质量考核标准,定 期接受质量检查与技术考核。

附件:1、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 2、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评估标准 附件1:

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第 季度 抢救病例 转诊情况 其中 转送单位 抢救病例情况

产科并发症 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 围产儿情况 其中 月份

合计 急诊 接诊 转 入 院外 抢救 村 级 乡 级 县 级 转 出 急 救

出 车 产 程 异 常 妊 娠 高血压 疾 病 子痫 前置 胎盘 胎盘 早剥 胎儿宫 内窘迫 产后 出血 子宫 破裂 羊水 栓塞 严重 感染 其 他 妊 娠 合 并 心脏病 妊 娠 合 并 肝脏病 妊 娠 合 并 肾脏病 妊娠期 糖尿病 妊 娠 合 并 血液病 妊娠合 并内分 泌疾病 妊娠合 并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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