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 与委托人最后确认法庭上的调解方案。
第47条 律师在开庭前及庭审中,应注意调节和控制现场气氛,预防和避免各方当事人情绪失控,特别应防止委托人与对方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指责、打骂事件的发生。若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了激烈冲突,律师不应参与。同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控制情绪,避免委托人情绪过于激动。若委托人情绪失控,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调整,必要时,可申请法官休庭。
第48条 案件庭审过程中,在委托人出庭的情况下,法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根据庭审程序询问委托人关于事实方面的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或应委托人的强烈要求,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第49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举证时,应按庭审程序安排向法庭逐项举证,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与内容。
第50条 律师在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陈述、说明或辩驳。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如有必要庭后再次调查、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庭提出申请。
第51条 律师当庭发表的质证与辩论意见应当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简明扼要地阐述,质辩意见应当具有逻辑性和层次性。律师在庭审中所作的最后陈述应当直接、简洁。
第52条 律师必须仔细阅读完毕庭审笔录后再签字,同时应提示委托人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律师发现庭审笔录中的遗漏或错误,应及时向书记员提出并要求补充或更正。
第53条 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
第54条 一审判决书若是律师代收的,应在收到后立即告知、交付给委托人,同时应征求委托人对判决的意见,明确是否上诉,并告知委托人上诉方式及期限。
第四节 二审诉讼程序
第55条 律师代理二审程序的车险案件,应当全面搜集一审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一审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55.1 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55.2 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证据采信有无不当;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55.3 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55.4 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55.5 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第56条 律师曾经代理一审程序并继续代理二审程序的,如委托人系上诉人,律师应当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和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代书上诉状,并告知其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委托人系被上诉人,律师应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为委托人代书答辩状。
第57条 律师未代理一审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审程序且接受委托时上诉期限已经届满、委托人已经自行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案件,若发现有上诉状未提到的有利于委托人的上诉理由,在不改变上诉请求的前提下,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补充。
第58条 律师代理二审车险案件,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第59条 律师代理二审车险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提出应当维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上诉或者答辩观点。
第60条 律师代理二审车险案件的其他事宜,参照本章第三节关于一审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61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再审申请人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代理时,若法院尚未立案提起再审,应首先对该案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并告知委托人再审程序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并应当就审查立案和立案后的实体审理分阶段与委托人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即申请再审委托代理合同和再审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第62条 律师代理再审程序的车险案件,应当全面搜集一、二审判决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一审和二审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62.1 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62.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62.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系伪造; 62.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62.5 是否存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
62.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62.7 原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62.8 是否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
62.9 是否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62.10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62.11 是否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 62.12 原判决、裁定是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62.1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是否被撤销或者变更。 62.14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62.1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63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律师应着重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第64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向该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及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对应的副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律师为委托人代书的再审申请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64.1 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64.2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64.3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64.4 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65条 律师代理再审车险案件,应注意再审程序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和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并注意不同的再审提起方式庭审发言顺序也有所不同。
第66条 律师代理再审车险案件,应注意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一审判决、裁定还是二审判决、裁定,并应告知委托人该再审案件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还是二审程序审理,以及对再审判决、裁定是否能够提起上诉。
第67条 律师代理再审车险案件,属于审查立案阶段的,应针对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发表质辩意见;属于审理程序阶段的,应围绕争议焦点针对原判决、裁定应当维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发表质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