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条 律师代理再审车险案件的其他事宜,参照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关于一、二审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章 案件仲裁与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一节 仲裁程序
第69条 律师代理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应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有无及其效力。委托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与委托人沟通并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70条 律师代理车险仲裁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仲裁庭的组成和组庭程序,并协助委托人选择组庭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第71条 律师代理车险仲裁案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
第72条 律师代理车险仲裁案件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其中,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73条 律师代理车险仲裁案件需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74条 律师代理车险仲裁案件的其他具体事宜,可参照本指引第三章诉讼程序中的第一、二、三节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第75条 律师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车险案件,应注意审查申请撤销的期限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管辖法院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76条 律师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车险案件,应当全面搜集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仲裁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76.1 是否有仲裁协议;
76.2 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仲裁;
76.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76.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
76.5 当事人一方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76.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第77条 律师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车险案件,应围绕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并针对仲裁裁决应否撤销进行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
第78条 律师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车险案件,应告知委托人该程序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如下:
78.1 裁定撤销裁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8.2 裁定驳回申请。在此情况下,该驳回申请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既不能由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也不能由检察机关抗诉;
78.3 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裁决。在此情况下,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将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79条 律师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车险案件的其他具体事宜,可参照本指引第三章诉讼程序中的第一、二、三节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80条 律师在办理车险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案件办结时应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律师参与同一车险案件的多个程序的代理的,应根据不同的程序分别立卷归档。
第81条 案件办结后,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费用清算,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若委托人要求备份的,律师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给予复印。
第82条 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当就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情况征求委托人的评价和意见,并由委托人填写《律师代理案件意见反馈卡》或《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附卷备查。
第六章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的若干具体问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3条 律师承办具体的车险案件时,除应在案件受理阶段和证据审查收集阶段参照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的内容外,有关实体处理的一些具体问题,可参照本章处理。
第84条 车险案件涉及的险种较多、内容庞杂,本章仅就目前较为常见的交强险、车辆损失保险、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一些相关问题作以归纳。律师在承办具体的车险案件时,对本章未能列举的部分,可参照本章中最为相近的内容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灵活处理。
第二节 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
第85条 律师承办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无论委托人的身份和承保险种如何,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如下问题进行审查:
85.1 保险单记载的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是否存在名称变更、保险合同批改、保险车辆转让等情形,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85.2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机动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确定被保险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85.3 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牌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车架号等与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及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保险合同是否经过批改,以确定发生事故的车辆是否保险车辆;
85.4 涉案事故是否符合对应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构成,以确定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85.5 涉案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单记载的保险期限内,事故损失金额是否超过保险单记载的保险金额。并应当审查在该保险期限内是否已经发生过其他保险事故,进行过其他事故的赔偿及其数额,以确定本次事故可能赔偿的最大限额;
85.6 被保险机动车是否重复投保,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可能与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按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85.7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以确定双方是否履行先合同义务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86条 律师承办涉及交强险的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应注意审查是否具有如下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
86.1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86.2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86.3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86.4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87条 律师承办涉及交强险的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应注意审查是否具有如下由保险公司承担抢救费用垫付责任的事由:
87.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87.2 驾驶人醉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