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可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
(一)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就同一初步审定号异议复审案件涉及多名被申请人的,应提出一件异议复审案件申请,并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列明各被申请人;
(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三)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写明具体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六)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有证据材料,还需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
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
(七)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八)申请人应在申请书首页上注明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九)证据材料超过200页的,应当制作成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或U盘形式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电子文档副本。当事人应当留存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备查。
八、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案件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案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可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 (一)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三)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写明具体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有证据材料,还需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
(七)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八)申请人应在申请书首页上注明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九)证据材料超过200页的,应当制作成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或U盘形式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电子文档副本。当事人应当留存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备查。
九、当事人直接办理撤销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办理撤销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可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
(一)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三)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
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写明具体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有证据材料,还需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
(七)对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撤销决定提交的复审,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八)申请人应在申请书首页上注明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九)证据材料超过200页的,应当制作成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或U盘形式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电子文档副本。当事人应当留存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备查。
十、当事人提交补正材料和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是什么?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当事人撤回评审申请;经补
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或答辩后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或答辩后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份数相同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十一、当事人办理评审答辩应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商标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答辩材料包括:答辩通知书原件、答辩书(应当在其首页或末页显著部分声明是否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答辩通知书送达信封或者送达公告等)、证据材料等。答辩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十二、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如何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