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业务便民服务指南(4)

2019-03-06 07:56

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通过商标评审程序(包括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均需报送相应的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或商标争议案件。凡通过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或争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或商标争议,并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程序有:案件报送;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承办处合议组审理、委务会审定;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核审;公布认定结果并通报当事人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异议

复审裁定或争议裁定等。

二十一、商标评审案件形式审查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未答 辩 或 超期 答 辩

不合格 接收申请 不 受 理 形 式 审 查 补 正 合格 补正 合格 补 正 不合格 超 期 未补正 受 理 不 受 理 视为撤回申请 异议复审、撤销 复审、争议案件 驳回复审案件 发答辩通知 形审答辩书 合格 不合格 答 辩 补 正 发证据交换 分 文

实 质 审 理 二十二、商标评审案件实质审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承办人拟定决定书/裁定书 合议组讨论并作出初步结论 承办人实质审查 一般驳回复审、撤销复 审、异议复审、争议案 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处长审核 特别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案件 处长审核 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委务会讨论 处长点击发文 打印决定书/裁定书,交商标代理组织/直接申请人

二十三、商标评审程序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审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合议组认为不符合认 定条件的 承办人实质审查 合议组讨论并作出初步结论 (审理处长作为合议组成员) 合议组认为符合驰名认定条件的 分管副主任核报 符合条件 主任办公会审核讨 承办人拟定决定书/裁 定书 不符合认定条件 论 符合条件 委务会审定 符合条件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审 处长审核 退回承办人按一般案件审查 符合条件 总局局务会核审 符合条件 承办人拟定决定书/裁定书 处长审核报签 分管副主任签发

处长点击发文

二十四、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商标评审应符合什么要

求?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评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类别分别提出评审申请。 已经在中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或者申请裁定撤销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该商标。裁定申请应当自该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后提出。

二十五、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与商标评审的区别是什么?

2009年1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是机关内部一项重要的自我监督机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二十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是什

么?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 邮政编码:100055

中国商标大楼总机:010-63219000 业务咨询电话:010-63219181

政务网址:http://www.saic.gov.cn/spw/

欢迎您对商标评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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