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2)

2019-03-09 12:16

后,按照山东证监局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在辅导监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辅导期内,山东证监局有选择地对辅导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山东证监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辅导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 辅导期内,山东证监局对辅导机构抽查的主要内容为辅导机构对辅导工作和辅导人员考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山东证监局将以检查情况作为评价辅导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辅导验收

第二十条 辅导机构认为已达到辅导计划目标,可以向山东证监局申请辅导验收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二)验收申请;

(三)辅导对象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四)山东辖区保荐机构改制、辅导工作核对表(见附件10)。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山东证监局应在收到辅导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现场验收。辅导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从材料报送完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辅导验收,应提前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及辅导对象准备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辅导机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容应完备,能够

6

印证辅导机构的辅导过程,底稿中应记录辅导次数、辅导内容,与辅导对象沟通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的问题等);

(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及会议议案、登记、表决等相关资料,经理办公会议记录,职工监事选举产生资料;

(四)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组织结构图,关于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的说明; (六)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出口许可证等资料;

(七)公司房屋、土地、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明; (八)公司近三年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含购、销、抵押、担保等);

(九)公司历史沿革相关资料; (十)公司控股股东的组织结构图;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十二)律师工作底稿;

(十三)辅导对象在媒体刊登的接受辅导公告; (十四)检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辅导验收工作由山东证监局至少2名监管人员组成的辅导验收检查组负责进行。辅导验收采取察看现场、现场录像或拍照、查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约见谈话等方式进行,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7

(一)察看辅导对象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主要资产使用情况、生产管理情况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察看辅导对象控股股东及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对辅导对象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产品及生产设备进行现场录像或拍照;

(三)召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听取中介机构在辅导期内所做的工作情况汇报,参加人员为辅导机构项目组全体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人员,辅导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四)查阅辅导机构为辅导对象出具的发行上市申报资料、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和公司相关材料;

(五)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谈话,制作谈话笔录。 (六)与辅导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

(七)组织辅导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闭卷考试。

第二十四条 辅导验收过程中,监管人员应重点关注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的辅导效果、相关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辅导对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在现场验收完成后,山东证监局将根据验收检查情况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辅导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

8

辅导对象应在山东证监局要求的限期内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或整改,并书面回复山东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中介机构和辅导对象根据山东证监局的反馈意见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或整改后,山东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的辅导效果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山东证监局对保荐机构的辅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主要依据下列情况:

(一)辅导机构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辅导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辅导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及底稿编制质量; (四)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辅导对象规范运作情况;

(六)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市场知识和公司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义务的认知情况、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树立情况。

第二十八条 辅导监管报告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优劣及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辅导监管报告出具后应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或创业板发行监管办公室,不抄送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

第二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

9

及时将辅导机构的辅导备案材料、辅导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持续监管

第三十条 山东证监局在出具辅导监管报告至辅导对象发行上市期间,对下列事项予以持续监管或关注:

(一)辅导对象发生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辅导监管报告有关的重大变化事项;

(二)辅导对象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三)辅导对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四)辅导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发生变更;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或创业板发行监管办公室下发《持续监管建议书》中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山东证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下发持续监管函和持续关注通知书(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 在山东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至辅导对象发行上市期间,辅导机构仍应持续关注辅导对象的重大变化,对发生的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不一致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山东证监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山东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将密切关注辅导对象上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进度情况。长期未能报送申发材料的,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分别向山东证监局出具书面说明,说明未能报送申发材料的原因及下一步的计划。

10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五大战区对面的“敌人”都是谁?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